中国宁波网通讯员梅薇 记者徐挺 王佳
今天(4月17日),市民政局发布消息,该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10部门联合修订印发《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重点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财产核算、刚性支出界定、救助类别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
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中,将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从本科生放宽至硕士研究生;
在收入免计情形中增设了孤儿、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由单位依法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刚性支出认定中,明确幼儿园、高中、大学等支出费用标准,并将就读研究生学费纳入扣减范围,最高抵扣标准达12000元每学年。
为巩固扶贫成效,规定“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确保低保家庭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有效避免“悬崖效应”。
此外,《办法》进一步突出了认定人性化。对单人户低保和支出型贫困的家庭收入认定期限提供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两个选项,供申请家庭选择。
在核定家庭收入(转移性收入)中父母抚养费、子女赡养费时,从“收入”和“支出”角度,创制了两套赡(抚)养费计算方式,供申请人从更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自由选择。
可按赡(抚)养人家庭收入扣减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赡(抚)养人家庭成员人数后推算,也可按赡(抚)养人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5倍和月均家庭刚性支出后推算。
据了解,2017年和2019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台的《办法》将与我市陆续出台的部分社会救助政策进行有机整合,确保政策的延续、最优、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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