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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5-28 14:35: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蒋炜宁

  今天,我市下发《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工作机制。通俗地讲,这份文件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的要求!

  自6年前,宁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2015年的37%逐年上升至2019年的83.3%,进步明显。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现行政争议发案量、败诉率“双下降”,宁波出台了《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规定》从行政机关负责人界定、复议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分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监督和考核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对于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场监管、文广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将本部门的出庭应诉制度报同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规定》还明确“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即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的要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等五类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对涉诉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庭前准备不充分,加上不了解法庭庭审程序,造成开庭时只是满足于到场走程序、走过场,宣读答辩状或只出庭不出声的情形,《规定》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方面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引导和规范,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开庭前应做好准备,拟定开庭应诉提纲和调解预案,并在庭审中主动发声,积极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比如,明确“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案件,针对案情及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开庭应诉提纲;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拟定开庭应诉预案;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其他具有一定裁量权的案件,应拟定调解预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按时出庭,在庭审过程中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主动参与庭审发言,注意语言规范,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等等。

  在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每月通报制度的基础上,《规定》还明确,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并要求各行政机关将出庭应诉情况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发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5-28 14:35: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蒋炜宁

  今天,我市下发《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工作机制。通俗地讲,这份文件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的要求!

  自6年前,宁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2015年的37%逐年上升至2019年的83.3%,进步明显。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现行政争议发案量、败诉率“双下降”,宁波出台了《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规定》从行政机关负责人界定、复议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分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监督和考核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对于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场监管、文广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将本部门的出庭应诉制度报同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规定》还明确“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即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的要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等五类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对涉诉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庭前准备不充分,加上不了解法庭庭审程序,造成开庭时只是满足于到场走程序、走过场,宣读答辩状或只出庭不出声的情形,《规定》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方面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引导和规范,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开庭前应做好准备,拟定开庭应诉提纲和调解预案,并在庭审中主动发声,积极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比如,明确“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案件,针对案情及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开庭应诉提纲;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拟定开庭应诉预案;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其他具有一定裁量权的案件,应拟定调解预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按时出庭,在庭审过程中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主动参与庭审发言,注意语言规范,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等等。

  在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每月通报制度的基础上,《规定》还明确,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并要求各行政机关将出庭应诉情况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