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定边县四名男子得知一遗址线索后,利用金属探测器从中盗掘铜钱万余枚,但“好运”不长,四人得手后在撤离路上,被警方查获。“文化遗产日”来临前的6月10日,陕西志丹县检察院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披露了这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上述“志检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显示,2019年12月14日,榆林定边县男子袁某、袁某某、范某某、屈某从杨某某处得知延安市志丹县某某村有古代瓦片后,四人就商议到志丹县盗掘铜钱,因路线不熟,决定由杨某某带路,由袁某驾驶自己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志丹县某某村。
当日,袁某、袁某某、范某某、屈某四人利用金属探测仪在某某村一沟畔处探测铜钱,到天黑时未发现铜钱,袁某四人及杨某某决定在某某村一农户家住下。12月15日,五人再次在某山上探测,下午时在一平台处探测到铜钱。袁某等四人商定先对杨某某隐瞒事实并将其送回吴起县,天黑后再挖掘铜钱。
将杨某某送回吴起县后,袁某四人再次回到探测现场,趁天黑挖出铜钱,装了约五个尼龙袋(铜钱沾有泥土),共计10849枚。之后,四人将盗掘的铜钱装到车上,准备返回定边县,行至吴起路段时被延安市高交大队志丹中队民警查获,于12月16日凌晨被移交至志丹县刑警大队。当日,上述四人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拘,后于2020年1月16日被悉数批捕。
志丹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范某某、屈某、袁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掘某某遗址内窖藏的大量文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共同犯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范某某、屈某、袁某所盗掘古文化遗址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盗掘的铜钱经鉴定为一般文物。根据相关规定,四被告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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