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宁海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先后被两家银行起诉至宁海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明,该公司共欠两家银行借款本金1580万元,加上利息,共计债务为1795万元。为此,法院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名下的厂房进行拍卖。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认为该房产在未来几年会升值,为此,他以厂房存在租赁清场难度大等多种理由拖延法院执行。之后又与两家银行达成协议,延长贷款期限。
两年过去,该公司仍然无法扭亏为盈。同时,两家银行在宽限期满后再次向宁海法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去年夏天,法院依法拍卖该房地产,虽然2645万元的成交价溢价率较高,但由于被执行人所借银行贷款利息逐年增加,到房产拍卖时,已欠两家银行本息2560万元。也就是说,在三年时间里,该房地产只增值了297万元,但利息增加了约765万元,远超房产增值,实际上反而增加了468万元的亏损。拍卖款在缴清企业应承担的房地产交易税费、执行费用后,款项仍不足以付清银行贷款。
为此,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拖延执行,只会增加债务成本,扩大损失。如果有意抗拒执行,还可能被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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