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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女士是外地人,孩子在西安上班,前几年,她来到西安,和孩子一起在太华南路中天锦庭小区居住。2016年,她从邻居处得知,楼上金先生因工作调动,急于出售自己的房屋,于是联系金先生看房,那是套建筑面积为85.44平方米的毛坯房,“我想着买了自己住,孩子住楼下,挺方便。”
2016年11月5日,买卖双方在中间人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中间人各持一份。合同约定,夏女士购买金先生名下的中天锦庭小区的毛坯房一套,总价款为53万元。签完合同后,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房屋所有手续也均移交给了夏女士。
合同还约定,先付3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再付尾款,“当时,房产证还没下来,我们说好的,房产证满两年后,卖家及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各项相关手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双方办完过户手续。”夏女士说。
房产证下来后
卖家不配合过户
还申请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夏女士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卖家转账第一笔购房款27万元,2017年1月11日,夏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卖家支付第二笔购房款3万元。
签订合同当天,卖家金先生即向夏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并一起向物业提交买卖合同复印件。2017年,夏女士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均由她承担。
2017年6月28日,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证下来了,2019年6月已满两年,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夏女士曾多次联系金先生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6月28日,房产证已满三年,金先生仍未配合我办理过户,已构成违约。期间,他曾表示说,房子卖便宜了让我补50万,我没同意。”
夏女士说,2016年,她买的时候也是按照市场价买的,当年原本在其他楼盘预定了房,但是想着这里方便,就把那个房退了。
更让夏女士没想到的是,7月7日,卖家金先生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子。
卖家称父母无法接受
要求返还房屋
7月9日中午,华商报记者联系上金先生,他承认的确和夏女士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是家里人不同意,所以才想要回房子。记者询问是不是因为房价上涨所以反悔了?他说不是,要采访和他的律师联系,后来又说不接受采访。
华商报记者在仲裁申请书上看到,金先生的事实与理由是:2016年,因经济困难急需用钱,于2016年11月5日和买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将房子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出售给被申请人。因该房屋部分房款是由父母支付,父母知道之后无法接受,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申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申请人金先生除退还购买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看到房价上涨,他自己违约。”夏女士气愤地说,希望司法部门能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市场交易。她也打算就此事提起反诉,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同约定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夏女士还拿出了2018年中间人钟先生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中称,当初卖房时,金先生表态说,房子已空置3年,诚心出售,就算以后涨到2万一平米也绝不变卦。
律师说法
房价上涨属正常商业风险
卖家已构成违约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卖家解除合同的理由,法律上很难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是金先生本人签订的,他对房屋有处置权,双方意思表达真实,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买方不同意就不能解除,“房价是签订合同后涨价的,所以,金先生提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从法律上很难成立,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房屋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虽然这可能超出卖房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本案中卖房人以父母不同意、售价较低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超奇:根据法律规定,夏女士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卖家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夏女士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也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现在已经超过三年,金先生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毅律师:房屋出卖人仅以其父母不能接受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合同履行原则及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则。
因此,本合同双方应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的夏女士,可以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必要时可以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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