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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要为菜市场管理立法 相关规定草案现征求民意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8-14 17:08: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记者吴向正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将于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日前,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卢叶挺就立法工作进展情况作回答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

  答:民以食为天。菜市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最基本的民生基础设施,也是展示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制定《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民生幸福之城获得感的需要。菜市场直接联结农产品供应者、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和消费者。充分落实惠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基础保障任务,让消费者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选择更丰富、价格更稳定、食品更安全、环境更舒适;让农产品供应者、菜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就业更充分、收入更稳定、秩序更和谐、环境更舒适,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民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制定《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用法治手段破解菜市场建设管理难题的需要。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强力推进菜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基础薄弱,菜市场布局不尽合理、基础设施不配套、周边治理不到位、食品安全防控不全面、协同监管不紧密、建设管理和执法依据缺失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统一相关要求、建立相关标准、明确相关职责予以破解。三是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菜市场及其周边是体现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窗口,体现着一座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反映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特别是当前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开展文明城市“六连冠”创建的背景下,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支持政府及部门补齐突出短板、强化治理关键弱项,深入推进菜市场标准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十分必要。

  问:目前《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制定进展情况如何?预计何时能出台?

  答: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将于8月份进行一审、12月份进行二审,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预计明年上半年能够出台。目前,该项目在前期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座谈论证、法制审核等基础上,已于8月10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进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根据《立法法》《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近日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进行初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根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决定是否按计划列入8月下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能如期推进。

  问:之前,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项监督和专题询问,这与《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立法有什么关系吗?

  答:开展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项监督、专题询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以立法与监督同步发力,助力提升菜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打出的一套综合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的最强“组合拳”。一方面,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项监督、专题询问为《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立法制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是专项监督与立法调研同步推进、互为补充。通过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开展明察暗访;面向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开展满意度调查;对登记在册农贸市场开展现状摸底调查,形成“一场一表一说明”的农贸市场基础档案;赴先进地区学习调研;邀请基层群众参与“走进人大”,征求《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立法意见等形式,摸清菜市场建设管理现状、问题,形成了内容详实的调研报告和内容清晰的法规草案稿。二是专题询问为立法制定统一思想、明确方向。专题询问会上的问题很多都是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所以专题询问既是对负责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一次工作监督询问,也是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立法制定过程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努力方向、形成工作合力的一次集中研讨。另一方面,《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是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项监督、专题询问成果的体现。《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的立法将充分吸收专项监督、专题询问的成果,深入研判分析相关问题和建议,认真衔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并将依照我市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建设要求,督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前谋划配套制度,及早出台加大资金保障、规划编制与实施等方面的配套文件,努力以优质的制度供给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

  问:《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法规适用范围。根据菜市场和村级农产品集中交易点的不同情况,作了区分规定。对菜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法规规定。而对村级农产品交易点的管理活动,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目的是引导村级集中交易点结合自身特点逐步提升规范化水平。二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主要是构建政府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模式。三是明确规划与建设相关要求。主要是为了解决菜市场专项规划缺失、菜市场与社区菜店布局不科学、规划实施不到位、基础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四是明确了经营规范相关要求。主要是进一步规范菜市场名称登记、社区菜店营业执照办理行为,保障农民自产自销场地,加强农产品安全检测、经营管理,维护菜市场及外围秩序。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如建立菜市场用途调整监管机制,限制随意关闭、擅自分割出租、转让菜市场等行为;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对社区菜店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消除社区菜店食品安全监管盲区;明确将菜市场毗连商铺与人行道之间的公共场地纳入综合执法监管范围等。六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对未划定农民自产自销摊位,未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举办者和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携带宠物进入菜市场,违规停车和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关闭菜市场或者擅自调整菜市场用途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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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菜市场有关问题的立法解决,这样设定可行不可行?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将于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建议,请市民群众提金点子、出妙招。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今日起至8月30日结束。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来信请寄: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收,邮编:315066。

  电子邮箱:nbrd@ningbo.gov.cn。

  一、如何解决菜市场专项规划缺失问题?

  1.《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款规定: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菜市场建设地方标准等规范,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绿色环保、方便市民的原则。

  2.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市)菜市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按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批准。

  二、如何解决菜市场专项规划实施不到位问题?

  1.草案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的菜市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2.草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供应,应当根据居住区建设实际,优先保障单建或者配建菜市场建设用地。

  3.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据详细规划、菜市场专项规划确定涉菜市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4.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菜市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5.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菜市场经核准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停止营业,不得擅自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调整为其他商业用途。

  6.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菜市场,擅自关闭菜市场停止经营,或者擅自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调整为其他商业用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何解决菜市场规划的合理调整问题?

  1.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确因菜市场所在的居住区环境发生改变,其服务需求降低或者丧失的,由举办者报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会商同意后,可以临时改变菜市场用途或者将其中部分营业面积用于其他商品交易。

  2.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既有菜市场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居住区服务需求的,区县(市)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改造、扩建原有菜市场等措施,扩大菜市场营业面积,完善停车、污染防治、消防等相关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四、如何处理好菜市场与社区菜店的互补关系问题?

  1.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菜市场与社区菜店进行同步布局、污染防治同标准管控,明确规划目标任务、范围期限、用地结构、控制指标、要素配置、实施措施等内容”。

  2.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居住小区配建菜店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并与城镇排水管网连通”。

  3.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居住小区配建商铺的使用人申请经营菜店,但该商铺用途不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第二款规定: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经营者转型升级或者迁址经营。

  4.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办者履行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对社区菜店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公开检测结果。

  5.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社区菜店和居住区配建其他商铺市容环境卫生、店门招牌、跨门营业、占道经营、生活垃圾分类、道路停车、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五、如何保证菜市场建设质量、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涉菜市场建设工程应当与菜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公共卫生设施、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涉菜市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应当专门通知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组织。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菜市场举办者按照国家、省放心菜市场、星级菜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建设改造营业设施、智能化服务系统,提升菜市场服务管理水平;对符合相应规范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六、如何规范菜市场名称登记?

  1.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应当在招商前,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二款规定:菜市场符合市或者县(市)《菜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并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款规定:菜市场名称登记证上的营业面积,应当按照竣工综合测绘成果标明的菜市场营业用房面积记载。

  七、如何为农民自产自销提供便利?

  1.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内划定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摊位,供菜市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民临时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使用。

  菜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经营权招标投标时,对自产自销专用摊位的数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者不得向自产自销农民收取摊位使用费,但可以收取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费。

  举办者可以要求进场的自产自销农民,签署其农民身份、自产自销行为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并在菜市场内公布;承诺内容失实的,举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场交易。

  2.草案第三十条规定: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举办者未按菜市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划定农民自产自销专用摊位,或者收取摊位使用费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有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如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安全保障?

  1.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本市一百个商位以上菜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建立快速定性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其他菜市场的举办者,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按要求开展检测。受委托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举办者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批次,每日在交易高峰前完成检测。检测当天,以公示栏、电子屏幕等方式在菜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对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销售,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检测项目、批次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季节、食用农产品特点制定并公布。

  3.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举办者未按规定建设快速定性检测室,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批次、时限进行检测和公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赋予举办者的管理手段有哪些?

  1.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举办者可以在菜市场出入品醒目位置设立相应标识,禁止、限制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菜市场内吸烟;

  (二)禁止携带犬、猫等易滋生病菌、寄生虫的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

  (三)限制不必要的非机动车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

  2.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的,由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管理区域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菜市场内吸烟的,由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举办者服务管理义务和相关责任有哪些?

  1.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服务管理义务:

  (一)制定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价格公示、诚信经营、信用评价、治安保卫等经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能力的食品安全、治安保卫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督促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

  (三)按划行归市要求设置交易区,分区标志清晰,制止销售商品出框、出边摆放,以及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四)查验并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五)为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督促经营人员履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以及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六)设置符合数量和称重范围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统一提供或督促经营者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履行菜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在固定地点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扫场地、清除地面积水,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责任区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劝阻、制止经营者和消费者场内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等行为;

  (九)履行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维护、疏通场内排水管道,清淘雨污水窨井或者预处理设施,保持排水设施通畅、污水达标排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举办者应当履行市容秩序管理责任,组织服务管理人员依法规范管理与菜市场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劝阻、制止菜市场建筑物与相邻人行道之间的公共场地及其出口,违法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

  3.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委托服务管理的,举办者对市场服务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举办者未履行第二项至第六项服务管理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举办者未履行市容秩序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菜市场建筑物与相邻人行道之间的公共场地及其出口,违法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或者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经菜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菜市场内经营者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除自产自销农民以外,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

  (二)向举办者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配合举办者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等;

  (三)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人员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设置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检定封签(印)或者防作弊装置;

  (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水产等捆扎物重量不得超过省、市地方标准;

  (六)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摆放不出框、不出边,不得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

  (七)安全用电,电器产品的安装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商位内的积水、废弃物和易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或者经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菜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拒绝配合举办者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以上二百元以上的罚款;

  (三)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熟食制品未按规定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或者未按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产等捆扎物重量超过省、市地方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经营物品摆放出框、出边,或者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要为菜市场管理立法 相关规定草案现征求民意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8-14 17:08:00

  中国宁波网记者吴向正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将于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日前,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卢叶挺就立法工作进展情况作回答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

  答:民以食为天。菜市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最基本的民生基础设施,也是展示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制定《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民生幸福之城获得感的需要。菜市场直接联结农产品供应者、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和消费者。充分落实惠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基础保障任务,让消费者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选择更丰富、价格更稳定、食品更安全、环境更舒适;让农产品供应者、菜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就业更充分、收入更稳定、秩序更和谐、环境更舒适,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民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制定《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用法治手段破解菜市场建设管理难题的需要。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强力推进菜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基础薄弱,菜市场布局不尽合理、基础设施不配套、周边治理不到位、食品安全防控不全面、协同监管不紧密、建设管理和执法依据缺失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统一相关要求、建立相关标准、明确相关职责予以破解。三是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菜市场及其周边是体现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窗口,体现着一座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反映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特别是当前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开展文明城市“六连冠”创建的背景下,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支持政府及部门补齐突出短板、强化治理关键弱项,深入推进菜市场标准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十分必要。

  问:目前《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制定进展情况如何?预计何时能出台?

  答: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将于8月份进行一审、12月份进行二审,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预计明年上半年能够出台。目前,该项目在前期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座谈论证、法制审核等基础上,已于8月10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进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根据《立法法》《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近日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进行初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根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决定是否按计划列入8月下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能如期推进。

  问:之前,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项监督和专题询问,这与《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立法有什么关系吗?

  答:开展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项监督、专题询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以立法与监督同步发力,助力提升菜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打出的一套综合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的最强“组合拳”。一方面,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项监督、专题询问为《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立法制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是专项监督与立法调研同步推进、互为补充。通过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开展明察暗访;面向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开展满意度调查;对登记在册农贸市场开展现状摸底调查,形成“一场一表一说明”的农贸市场基础档案;赴先进地区学习调研;邀请基层群众参与“走进人大”,征求《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立法意见等形式,摸清菜市场建设管理现状、问题,形成了内容详实的调研报告和内容清晰的法规草案稿。二是专题询问为立法制定统一思想、明确方向。专题询问会上的问题很多都是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所以专题询问既是对负责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一次工作监督询问,也是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立法制定过程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努力方向、形成工作合力的一次集中研讨。另一方面,《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是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项监督、专题询问成果的体现。《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的立法将充分吸收专项监督、专题询问的成果,深入研判分析相关问题和建议,认真衔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并将依照我市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建设要求,督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前谋划配套制度,及早出台加大资金保障、规划编制与实施等方面的配套文件,努力以优质的制度供给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

  问:《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法规适用范围。根据菜市场和村级农产品集中交易点的不同情况,作了区分规定。对菜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法规规定。而对村级农产品交易点的管理活动,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目的是引导村级集中交易点结合自身特点逐步提升规范化水平。二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主要是构建政府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模式。三是明确规划与建设相关要求。主要是为了解决菜市场专项规划缺失、菜市场与社区菜店布局不科学、规划实施不到位、基础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四是明确了经营规范相关要求。主要是进一步规范菜市场名称登记、社区菜店营业执照办理行为,保障农民自产自销场地,加强农产品安全检测、经营管理,维护菜市场及外围秩序。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如建立菜市场用途调整监管机制,限制随意关闭、擅自分割出租、转让菜市场等行为;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对社区菜店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消除社区菜店食品安全监管盲区;明确将菜市场毗连商铺与人行道之间的公共场地纳入综合执法监管范围等。六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对未划定农民自产自销摊位,未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举办者和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携带宠物进入菜市场,违规停车和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关闭菜市场或者擅自调整菜市场用途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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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菜市场有关问题的立法解决,这样设定可行不可行?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将于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建议,请市民群众提金点子、出妙招。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今日起至8月30日结束。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来信请寄: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收,邮编:315066。

  电子邮箱:nbrd@ningbo.gov.cn。

  一、如何解决菜市场专项规划缺失问题?

  1.《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款规定: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菜市场建设地方标准等规范,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绿色环保、方便市民的原则。

  2.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市)菜市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按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批准。

  二、如何解决菜市场专项规划实施不到位问题?

  1.草案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的菜市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2.草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供应,应当根据居住区建设实际,优先保障单建或者配建菜市场建设用地。

  3.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据详细规划、菜市场专项规划确定涉菜市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4.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菜市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5.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菜市场经核准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停止营业,不得擅自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调整为其他商业用途。

  6.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菜市场,擅自关闭菜市场停止经营,或者擅自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调整为其他商业用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何解决菜市场规划的合理调整问题?

  1.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确因菜市场所在的居住区环境发生改变,其服务需求降低或者丧失的,由举办者报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会商同意后,可以临时改变菜市场用途或者将其中部分营业面积用于其他商品交易。

  2.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既有菜市场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居住区服务需求的,区县(市)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改造、扩建原有菜市场等措施,扩大菜市场营业面积,完善停车、污染防治、消防等相关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四、如何处理好菜市场与社区菜店的互补关系问题?

  1.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菜市场与社区菜店进行同步布局、污染防治同标准管控,明确规划目标任务、范围期限、用地结构、控制指标、要素配置、实施措施等内容”。

  2.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居住小区配建菜店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并与城镇排水管网连通”。

  3.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居住小区配建商铺的使用人申请经营菜店,但该商铺用途不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第二款规定: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经营者转型升级或者迁址经营。

  4.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办者履行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对社区菜店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公开检测结果。

  5.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社区菜店和居住区配建其他商铺市容环境卫生、店门招牌、跨门营业、占道经营、生活垃圾分类、道路停车、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五、如何保证菜市场建设质量、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涉菜市场建设工程应当与菜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公共卫生设施、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涉菜市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应当专门通知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组织。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菜市场举办者按照国家、省放心菜市场、星级菜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建设改造营业设施、智能化服务系统,提升菜市场服务管理水平;对符合相应规范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六、如何规范菜市场名称登记?

  1.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应当在招商前,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二款规定:菜市场符合市或者县(市)《菜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并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款规定:菜市场名称登记证上的营业面积,应当按照竣工综合测绘成果标明的菜市场营业用房面积记载。

  七、如何为农民自产自销提供便利?

  1.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内划定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摊位,供菜市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民临时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使用。

  菜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经营权招标投标时,对自产自销专用摊位的数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者不得向自产自销农民收取摊位使用费,但可以收取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费。

  举办者可以要求进场的自产自销农民,签署其农民身份、自产自销行为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并在菜市场内公布;承诺内容失实的,举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场交易。

  2.草案第三十条规定: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举办者未按菜市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划定农民自产自销专用摊位,或者收取摊位使用费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有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如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安全保障?

  1.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本市一百个商位以上菜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建立快速定性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其他菜市场的举办者,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按要求开展检测。受委托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举办者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批次,每日在交易高峰前完成检测。检测当天,以公示栏、电子屏幕等方式在菜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对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销售,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检测项目、批次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季节、食用农产品特点制定并公布。

  3.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举办者未按规定建设快速定性检测室,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批次、时限进行检测和公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赋予举办者的管理手段有哪些?

  1.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举办者可以在菜市场出入品醒目位置设立相应标识,禁止、限制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菜市场内吸烟;

  (二)禁止携带犬、猫等易滋生病菌、寄生虫的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

  (三)限制不必要的非机动车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

  2.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的,由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管理区域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菜市场内吸烟的,由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举办者服务管理义务和相关责任有哪些?

  1.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服务管理义务:

  (一)制定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价格公示、诚信经营、信用评价、治安保卫等经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能力的食品安全、治安保卫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督促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

  (三)按划行归市要求设置交易区,分区标志清晰,制止销售商品出框、出边摆放,以及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四)查验并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五)为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督促经营人员履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以及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六)设置符合数量和称重范围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统一提供或督促经营者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履行菜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在固定地点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扫场地、清除地面积水,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责任区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劝阻、制止经营者和消费者场内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等行为;

  (九)履行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维护、疏通场内排水管道,清淘雨污水窨井或者预处理设施,保持排水设施通畅、污水达标排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举办者应当履行市容秩序管理责任,组织服务管理人员依法规范管理与菜市场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劝阻、制止菜市场建筑物与相邻人行道之间的公共场地及其出口,违法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

  3.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委托服务管理的,举办者对市场服务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举办者未履行第二项至第六项服务管理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举办者未履行市容秩序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菜市场建筑物与相邻人行道之间的公共场地及其出口,违法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或者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经菜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菜市场内经营者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除自产自销农民以外,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

  (二)向举办者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配合举办者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等;

  (三)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人员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设置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检定封签(印)或者防作弊装置;

  (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水产等捆扎物重量不得超过省、市地方标准;

  (六)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摆放不出框、不出边,不得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

  (七)安全用电,电器产品的安装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商位内的积水、废弃物和易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或者经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菜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拒绝配合举办者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以上二百元以上的罚款;

  (三)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熟食制品未按规定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或者未按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产等捆扎物重量超过省、市地方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经营物品摆放出框、出边,或者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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