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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保证若家暴净身出户 离婚后女方凭此诉求财产先赢后输
2020-09-24 15:40:39 稿源: 澎湃新闻  

  在浙江诸暨市一对夫妻的离婚析产诉讼中,前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下的再实施家暴就“净身出户”保证书,在6年的诉讼中先被两级法院判定有效,最终经重审被判定无效。

  十年前,绍兴诸暨市的陈先生写下一份婚内保证书,承诺不再打妻子陈女士,否则“不拿一分钱离开”。

  但陈先生仍多次家暴,2012年因殴打妻子被判刑7个月。出狱后夫妻离婚,随后打起财产分割官司,一审、二审法院判定陈先生婚内写的保证书有效,经另案起诉,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2018年起,陈先生多次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绍兴市中院撤销原判决,发回诸暨市法院重审。2020年初,诸暨法院重审后判决:涉案保证书作为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的依据不足。陈女士上诉后,绍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证书是他十年前亲手写的,法院之前也判有效,为什么现在无效了,我想不通。”9月23日,陈女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

  2004年,陈女士和陈先生经介绍结婚,两人当时都40多岁,都有过一次婚姻。次年,女儿出生,但婚后两人争吵不断。

  2010年的一次冲突后,在陈女士父亲要求下,陈先生写下保证书:“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今后我如最(再)打妻子,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写了保证书后,他还是打我。”陈女士说。2012年的一次,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陈先生打了妻子几个耳光,致陈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陈先生被判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七个月。

  2013 年两人离婚。2014年5月,陈女士拿着陈先生出具的保证书诉至诸暨法院,要求确认其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财产的书面约定有效。法院一审判定保证书有 效,陈先生上诉,被绍兴中院驳回。11月,陈女士起诉要求获得全部财产,法院判决两人所有房屋、汽车归陈女士获得,剩余按揭贷款本息由她承担。陈先生上 诉,被绍兴中院驳回。

  2018年,陈先生多次向省高院、市中院申请再审。绍兴市中 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作出再审决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诸暨法院重审。陈先生在庭上称,当时出具保证书是为了夫妻和睦,平息岳父的怒火,并非 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对“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等存在多种理解,不直接等同于“离婚”、“净身出户”。

  2020年1月,诸暨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夫 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达。本案中陈先生出具保证书有特殊背景,是为婚姻的稳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等持 完全不同的理解,也未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应认定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指向不清,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法院认为,认定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 产的约定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女士上诉后,绍兴中院日前作出重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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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保证若家暴净身出户 离婚后女方凭此诉求财产先赢后输

稿源: 澎湃新闻 2020-09-24 15:40:39

  在浙江诸暨市一对夫妻的离婚析产诉讼中,前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下的再实施家暴就“净身出户”保证书,在6年的诉讼中先被两级法院判定有效,最终经重审被判定无效。

  十年前,绍兴诸暨市的陈先生写下一份婚内保证书,承诺不再打妻子陈女士,否则“不拿一分钱离开”。

  但陈先生仍多次家暴,2012年因殴打妻子被判刑7个月。出狱后夫妻离婚,随后打起财产分割官司,一审、二审法院判定陈先生婚内写的保证书有效,经另案起诉,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2018年起,陈先生多次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绍兴市中院撤销原判决,发回诸暨市法院重审。2020年初,诸暨法院重审后判决:涉案保证书作为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的依据不足。陈女士上诉后,绍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证书是他十年前亲手写的,法院之前也判有效,为什么现在无效了,我想不通。”9月23日,陈女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

  2004年,陈女士和陈先生经介绍结婚,两人当时都40多岁,都有过一次婚姻。次年,女儿出生,但婚后两人争吵不断。

  2010年的一次冲突后,在陈女士父亲要求下,陈先生写下保证书:“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今后我如最(再)打妻子,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写了保证书后,他还是打我。”陈女士说。2012年的一次,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陈先生打了妻子几个耳光,致陈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陈先生被判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七个月。

  2013 年两人离婚。2014年5月,陈女士拿着陈先生出具的保证书诉至诸暨法院,要求确认其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财产的书面约定有效。法院一审判定保证书有 效,陈先生上诉,被绍兴中院驳回。11月,陈女士起诉要求获得全部财产,法院判决两人所有房屋、汽车归陈女士获得,剩余按揭贷款本息由她承担。陈先生上 诉,被绍兴中院驳回。

  2018年,陈先生多次向省高院、市中院申请再审。绍兴市中 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作出再审决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诸暨法院重审。陈先生在庭上称,当时出具保证书是为了夫妻和睦,平息岳父的怒火,并非 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对“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等存在多种理解,不直接等同于“离婚”、“净身出户”。

  2020年1月,诸暨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夫 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达。本案中陈先生出具保证书有特殊背景,是为婚姻的稳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等持 完全不同的理解,也未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应认定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指向不清,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法院认为,认定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 产的约定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女士上诉后,绍兴中院日前作出重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