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陈颖智 文/摄
日前,由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慈溪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军、张某、曾某等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一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11年以来,蒋某军为非法控制垄断宁海县“东门”一带的土石方工程,以其经营的土石方工程公司为依托,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采用殴打、堵门阻工、言语威胁、恶意举报等暴力、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及20余个工程项目、20余笔犯罪事实,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余万元,干扰破坏了宁海县建筑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了该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现场)
检察院认为,蒋某军组织、领导手下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蒋某军等人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终,被告人蒋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6年9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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