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朱某是北仑某液压机械公司职员,9月下旬,他与一位同事一起前往山东出差,为当地一家客户维修设备。一天晚上,他与同事一起前往住宿地附近的电影院看电影,返回途中不小心摔倒,造成骨折。
朱某认为,他虽然是在去看电影途中摔倒,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不是出差,完全可以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他应享受工伤待遇。
【说法】
朱某受伤,在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他与公司产生了争议。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应认为是“工作原因”所致。据此,因工外出期间如果进行私人活动,比如游玩、访友、购物等,倘若遭受伤害,应视作由个人原因引起,不属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的朱某因公出差外地,他与同事在晚上外出看电影并非工作需要,也非出差工作所需要,属个人活动无疑,其间发生意外摔倒受伤应视作个人原因。虽然其受伤值得同情,但因属于非“工作原因”所致,按规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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