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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一辆汽车 主办方却说是模型?法院判如实履约
2020-12-02 21:29:45 稿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庭审现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并宣判了一起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中,消费者罗嫣(化名)被邀请参加某企业线下活动,抽中特等奖汽车一辆,却先后被两家公司以中奖名额已内定、自己并非主办方、奖品为汽车模型等多种理由拒兑。

  判决书显示,这起案件始发于2019年3月,罗嫣在微信上接受微商林某邀请,参加某品牌组织的“三八节”线下活动。邀请函中写明,该活动设置了抽奖环节,特等奖是汽车一辆。在缴纳了188元的费用后,罗嫣在活动现场参加了抽奖,并最终获得特等奖。

  活动结束后,举办方未交付中奖车辆,沟通中,林某说特等奖本是内定的,只因抽奖时出错才抽到罗嫣,所以不能交付。

  罗嫣与林某沟通无果后,找到主办方芸妍公司(化名)兑奖,却被芸妍公司告知主办方系策划公司靓美公司(化名),罗嫣又找到靓美公司,靓美公司则称自己仅负责策划活动,兑奖责任在于芸妍公司。

  罗嫣无奈之下将芸妍、靓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家公司立即履行交付一辆汽车的义务或者等价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芸妍公司在其活动邀请函资料中明确载明活动现场有抽奖,并明确了特等奖为汽车一辆,罗嫣缴纳活动费用,并参加活动抽中特等奖,有权要求芸妍公司兑奖。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应向罗嫣赔偿汽车折价款。但罗嫣要求靓美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芸妍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活动主办方,故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微商林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称:其原是芸妍公司旗下品牌的销售代理,销售团队解散后囤积了很多产品,为了清库存就打算举办一场活动,由其找赞助商,靓美公司操办,因此靓美公司是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芸妍公司只是赞助商。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次活动的场地定金及布置费均由芸妍公司支付且发票也是开具给芸妍公司,如芸妍公司仅为此次活动的赞助商,则由其直接支付场地租金及布置费显然有悖常理。

  同时,罗嫣收到的邀请函封面上印有芸妍公司品牌的标识,而邀请函中并没有靓美公司的字样或品牌标识,且邀请函中所列的赞助商并无芸妍公司,故芸妍公司称其仅是冠名赞助商与事实不符。

  上海一中院认为,罗嫣系通过微商林某向其发送的邀请函,并在向昵称为芸妍公司.HR的微信号转帐188元后得以参加此次活动,并在抽奖环节中被抽中获得特等奖汽车一辆。邀请函及活动现场均有显著的芸妍公司的标识,故罗嫣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次活动系由芸妍公司举办,即使如芸妍公司所述,微商林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也不影响罗嫣直接向芸妍公司主张兑现相应的奖品。

  上诉人芸妍公司主张,涉案奖品应为汽车的车模或是车辆使用权,但上诉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上海一中院认为,从邀请函的内容来看,并无特别说明是车模或使用权,芸妍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可以明确特等奖为汽车一辆,从常理推断亦可以确认为汽车实物的所有权。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该汽车的义务,则应向罗嫣赔偿相应的汽车折价款,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此外,活动邀请函、抽奖券中并没有写明主办方的名称,但均写有公司地址,结合法院向芸妍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的送达及签收情况来看,可以确定该地址系芸妍公司的经营地址。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情况,上海一中院认定芸妍公司系本案活动的主办方,应承担相应的奖品兑现责任,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该案审判长、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方方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企业在推广品牌的宣传活动中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均应履行。本案中芸妍公司作为主办方,现场组织了抽奖及颁奖环节,事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兑奖,显然违背了其对活动参与者公示的抽奖、中奖规则,故芸妍公司应履行承诺,进行兑奖。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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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一辆汽车 主办方却说是模型?法院判如实履约

稿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2020-12-02 21:29:45

庭审现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并宣判了一起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中,消费者罗嫣(化名)被邀请参加某企业线下活动,抽中特等奖汽车一辆,却先后被两家公司以中奖名额已内定、自己并非主办方、奖品为汽车模型等多种理由拒兑。

  判决书显示,这起案件始发于2019年3月,罗嫣在微信上接受微商林某邀请,参加某品牌组织的“三八节”线下活动。邀请函中写明,该活动设置了抽奖环节,特等奖是汽车一辆。在缴纳了188元的费用后,罗嫣在活动现场参加了抽奖,并最终获得特等奖。

  活动结束后,举办方未交付中奖车辆,沟通中,林某说特等奖本是内定的,只因抽奖时出错才抽到罗嫣,所以不能交付。

  罗嫣与林某沟通无果后,找到主办方芸妍公司(化名)兑奖,却被芸妍公司告知主办方系策划公司靓美公司(化名),罗嫣又找到靓美公司,靓美公司则称自己仅负责策划活动,兑奖责任在于芸妍公司。

  罗嫣无奈之下将芸妍、靓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家公司立即履行交付一辆汽车的义务或者等价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芸妍公司在其活动邀请函资料中明确载明活动现场有抽奖,并明确了特等奖为汽车一辆,罗嫣缴纳活动费用,并参加活动抽中特等奖,有权要求芸妍公司兑奖。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应向罗嫣赔偿汽车折价款。但罗嫣要求靓美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芸妍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活动主办方,故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微商林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称:其原是芸妍公司旗下品牌的销售代理,销售团队解散后囤积了很多产品,为了清库存就打算举办一场活动,由其找赞助商,靓美公司操办,因此靓美公司是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芸妍公司只是赞助商。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次活动的场地定金及布置费均由芸妍公司支付且发票也是开具给芸妍公司,如芸妍公司仅为此次活动的赞助商,则由其直接支付场地租金及布置费显然有悖常理。

  同时,罗嫣收到的邀请函封面上印有芸妍公司品牌的标识,而邀请函中并没有靓美公司的字样或品牌标识,且邀请函中所列的赞助商并无芸妍公司,故芸妍公司称其仅是冠名赞助商与事实不符。

  上海一中院认为,罗嫣系通过微商林某向其发送的邀请函,并在向昵称为芸妍公司.HR的微信号转帐188元后得以参加此次活动,并在抽奖环节中被抽中获得特等奖汽车一辆。邀请函及活动现场均有显著的芸妍公司的标识,故罗嫣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次活动系由芸妍公司举办,即使如芸妍公司所述,微商林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也不影响罗嫣直接向芸妍公司主张兑现相应的奖品。

  上诉人芸妍公司主张,涉案奖品应为汽车的车模或是车辆使用权,但上诉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上海一中院认为,从邀请函的内容来看,并无特别说明是车模或使用权,芸妍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可以明确特等奖为汽车一辆,从常理推断亦可以确认为汽车实物的所有权。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该汽车的义务,则应向罗嫣赔偿相应的汽车折价款,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此外,活动邀请函、抽奖券中并没有写明主办方的名称,但均写有公司地址,结合法院向芸妍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的送达及签收情况来看,可以确定该地址系芸妍公司的经营地址。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情况,上海一中院认定芸妍公司系本案活动的主办方,应承担相应的奖品兑现责任,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该案审判长、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方方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企业在推广品牌的宣传活动中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均应履行。本案中芸妍公司作为主办方,现场组织了抽奖及颁奖环节,事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兑奖,显然违背了其对活动参与者公示的抽奖、中奖规则,故芸妍公司应履行承诺,进行兑奖。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