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董俊接受采访。董小芳制作)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怎么看待个人破产制度?有哪些建议?记者采访到了宁波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董俊律师。
“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对宁波来说,意义重大。”董俊说,该项制度的推行,给了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清理救济的“重生”机会。“宁波民营企业众多,银行在发放企业贷款时通常会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因经营不善、创业失败或经济危机等原因不能正常还款,那么企业法人或其他相关人就负担无限债务责任。在我们接触、办理的案件中,背负巨额债务无力还款的企业家,并非个例。”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也有利于规范良好的市场秩序。“目前,宁波正全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市场退出制度和完整破产制度,能够给创业者解除创业失败的后顾之忧、提供再次创业的后续保障,毫无疑问,会加速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动力,助力营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第三,助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以往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通常只能程序性终结。宁波法院首创正向激励、信用修复等机制,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和这两项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主动申报、全面清查、时限考察的甄别分流,对诚实守信的,通过集中清理予以终结强制执行;对恶意失信的,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同时又保证司法的公正权威性。”
第四,倒逼宁波信用体系建设的提升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涉及到财产的申报和清查。一方面促进全社会诚信氛围的营造,另一方面,也倒逼政府部门不断完善信用体系的信息化、全面化、便利化。”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宁波应从哪些方面着力?
“除了法律法规层面的。我觉得,应该加强两个方面的保障,一是技术平台的完善,要政府部门与人民法院统筹联动,建立完善、便利的查询系统;二是经费保障,目前省内其他城市基本设立了破产案件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宁波市县两级财政尚未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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