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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通告 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2020-12-25 19:57:00 稿源: 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我市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和消毒单位出具的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并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以下简称“三证一码”)。2020年12月25日以前进入我市,没有“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在补齐相关证明后,准予储存、加工、销售。(检测机构和消毒单位推荐名单可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查阅)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冷链食品落地我市第一站的进口商或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并通过“浙冷链”系统如实记录查验信息,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下游经营者应当通过“浙冷链”系统出入库扫码方式,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不得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使用没有“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宁波中远海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冷库、宁波万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冷库为政府指定的公共中转查验仓。从宁波口岸入关,进入市内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或从其他口岸入关、整柜进入我市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需进入公共中转查验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的,货主(代理)应在“浙里办”APP“冷链食品消杀”平台预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疫情防控办申请设立企业中转查验仓或第三方中转查验仓。

  四、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消费者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及时扫描“冷链食品溯源码”查询进口冷链食品的“三证”信息。发现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或者“三证”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要及时拨打12345、12315向监管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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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通告 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稿源: 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2-25 19:57:00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我市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和消毒单位出具的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并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以下简称“三证一码”)。2020年12月25日以前进入我市,没有“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在补齐相关证明后,准予储存、加工、销售。(检测机构和消毒单位推荐名单可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查阅)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冷链食品落地我市第一站的进口商或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并通过“浙冷链”系统如实记录查验信息,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下游经营者应当通过“浙冷链”系统出入库扫码方式,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不得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使用没有“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宁波中远海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冷库、宁波万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冷库为政府指定的公共中转查验仓。从宁波口岸入关,进入市内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或从其他口岸入关、整柜进入我市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需进入公共中转查验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的,货主(代理)应在“浙里办”APP“冷链食品消杀”平台预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疫情防控办申请设立企业中转查验仓或第三方中转查验仓。

  四、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消费者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及时扫描“冷链食品溯源码”查询进口冷链食品的“三证”信息。发现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或者“三证”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要及时拨打12345、12315向监管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