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扑救的两名消防员陈述,出警后,消防车开到该小区的消防通道门时,发现那里放了两个大花坛,消防车无法驶入,小区大门因消防车辆较大,也无法顺利通行,所有消防员只能徒步进行灭火。同时,发现当时喷淋系统未正常使用, 屋内的烟感系统也未发出警报。
在后续的调查中,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小区擅自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消防法规条例,消防部门对中奥物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然而,此事并未就此结束。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算谁的?就相关赔偿问题,业主、租客和物业等多方对簿公堂。
法院一审认为,中奥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并有义务保证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结合消防部门的火灾调查结论,该物业未尽到维护与管理职责,其失责行为与火灾损失的扩大存在关联。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中奥物业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火灾损失的55%赔偿责任,其他相关三方承担余下45%的责任。中奥物业对此表达异议,二审日前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以往的火灾扑救和消防检查中,偶尔也会遇到消防车道被堵,一些消防设施损坏、缺失的情况,多是进行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但业主因火灾损失和物业进行诉讼的并不多见。”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判决也给一些物业或企事业单位敲响了警钟 :出了事,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都得担责。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也随机在海曙中山西路、胜丰路、西湾路、翠柏路等路段沿线的多个小区转了一圈,发现消防通道被堵塞的情况较为常见。在胜丰路上的一处沿街店面,一辆拖运废旧物资的大货车,堂而皇之地停靠在消防通道上,将路面堵了个严严实实……
记者查询到,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部门表示,保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既是守法的要求,也应养成文明的自觉。
宁波晚报 记者 马涛 通讯员 张茹 编辑 庞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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