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人擅闯高速公路被撞身亡,作为运营方的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日前,鄞州法院首个适用《民法典》新修规定的案件宣判,运营方因未尽到充分警示义务,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8年某一天的18时40分,精神二级残疾人张大爷行至宁波某高速路口收费站,试图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人员立即进行言语劝阻,并在劝阻过程中发现张大爷“神情呆滞,手舞足蹈”。
张大爷对言语劝阻没有做出回应,只是站着不动。随后,管理人员到车道岗亭打电话报警,此时张大爷仍滞留在收费站道闸口。几分钟后,张大爷突然穿过收费站,跑上了高速公路。监控中心立即通知养护站上路巡查。
19时10分许,王先生驾驶机动车路过,因天气恶劣,未能及时发现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张大爷,发生碰撞,造成张大爷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10分钟后,养护站人员到达现场。
经交警部门定责,张大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随后,张大爷家属与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之后,张大爷家属以运营方疏于管理,未对行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为由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和王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应确保道路通行的畅通性及安全性,采取足够措施并充分尽到警示义务,禁止及阻止行人等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中,运营方管理人员在发现张大爷试图通过收费站闸道进入高速公路时,虽采取了呼叫的方式进行劝离,但其在劝离过程中已发现张大爷表现为“神情呆滞、手舞足蹈”,对几人的言语劝离毫无反应,处于精神异常状态。管理人员应该意识到张大爷极有可能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无法预见进入高速公路系极端行为且具有巨大风险,理应对精神异常的张大爷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进入高速公路。
此外,张大爷虽在管理人员言语劝阻后暂时停下来,但仍滞留在收费站道闸口,随时可能进入高速公路。被告管理人员言语劝阻后即离开张大爷身旁,放任张大爷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以致发生事故。
综合以上因素,鄞州法院依法判决运营方对张大爷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承担认定损失的20%。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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