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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雇人代孕生子 离婚后女方否认亲子关系!法院这样判
2021-01-22 10:02:23 稿源: 都市快报  

  近日,知名女星郑爽的前男友张恒在微博晒出了两个孩子的照片,张恒的朋友发表录音,其中一段疑似郑爽的声音曾在胎儿7个月大时提出弃养。截至目前,郑爽所发的回应微博里没有否认“代孕和弃养”的指控。

  1月20日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管中心主管重点刊物《广电时评》刊发文章,评郑爽境外代孕、曾欲弃养一事,称代孕不是私事,与法不合,有违社会主义公德。这样的演员,私德有亏,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并不积极正面。

  此事也将代孕这一话题掀开,引发巨大反响。

  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会导致一系列法律与人伦纠纷,在杭州也发生过因代孕引发的诉讼。

  杭州女子起诉

  “我不是这个代孕所生孩子的妈妈”

  2015年5月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曾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在该案中,原告王女士(化名)将与前夫的孩子小凯(化名)告上了法庭。她要求法院判令小凯与她不存在亲子关系。

  为什么王女士会这么要求呢? 

  王女士认为,自己和小凯没有血缘上的关系,自己和前夫张先生(化名)在2011年就已离婚,当年张先生是与其他女人生育了双胞胎,其中一名就是小凯,并让小凯亲生母亲冒充自己的名字在医院做了手术。并向法院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还有小凯的新生儿病历。同时证明自己与小凯的亲生母亲血型不符。 

  而小凯的代理人也就是他的亲生父亲张先生则表示,小凯是王女士的亲生儿子,是在自己与王女士的婚姻期间,双方协商一致雇人试管代孕所生。整个做试管和怀孕过程王女士都是知晓的。他一直认为小凯就是他与王女士双方都有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 并非“外遇”所生。他认为王女士打这场官司的真正目的是想要逃避支付抚养费和以“外遇”污蔑他,博取法官同情。   

  张先生提供了代孕机构的服务证,证明王女士对此是知情的。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承认小凯据以出生的卵子不是来源于王女士。

  法院认为代孕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张先生提出的代孕协议是无效的,不支持张先生的辩称,最后判决王女士与小凯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代孕分为两种,在中国均违法并明令禁止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冯雨禾律师:

  代孕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女性提供卵子借其他妇女子宫生子,二是当事女性不提供卵子,借用他人卵子和子宫生子。在这起案件中,王女士和张先生用的应该是第二种方法。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晓洁家事律师团队:

  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不承认代孕的合法性,且代孕属于行政立法禁止行为,而代孕双方签订的《代孕协议》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谁才是代孕出生孩子的母亲?

  法院:分娩者为母

  司法实践中,对于代孕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对于代孕生父的认定,则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涉及代孕的判决书中指出:“生育过程中怀孕分娩的主体均是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而代孕与之不同的是,怀孕分娩这一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转移给了其他女性,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故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分娩者为母”的原则认定委托代孕的妻子非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委托代孕的丈夫是法律上的亲生父亲,代孕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代孕方式虽不合法,但代孕亲子关系客观存在,如果委托代孕的妻子将代孕所生子女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中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参考(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判决】

  代孕协议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在判决关于代孕的案件时,法院会认为《代孕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遇到代孕协议引发的纠纷时,会判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将代孕费用返还给委托代孕方。

  跨境代孕所生子女是否具有中国国籍?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晓洁家事律师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国内法院最终认定代孕所生子女与委托代孕夫妻之间存在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子女是否为中国国籍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来认定。但现实生活中,代孕所生子女公民资格产生国际冲突的非常多,一般跨境代孕机构会在签署代孕合同条款时就提供确认代孕所生子女公民资格服务。

  离婚时代孕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认定?

  律师:按非婚生子女权利予以保障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晓洁家事律师团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虽然法律上将代孕所生子女认定为非婚生子女,但其合法权益依旧要得到我国法律的充分保障。

  法院在判决代孕所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量非婚生子女的生长环境、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双方家庭对于子女的影响等多种因素,从最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成长角度出发判决认定抚养权归属,这同一般的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相似。

  弃养代孕子女可能构成遗弃罪

  我国刑法并未对代孕行为进行规定,但如实施代孕弃养子女行为,将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仅是弃养的想法,并不实质违法。

  吴晓洁家事律师团队表示,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代孕、弃养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任何人都不能挑战价值底线、凌驾法律之上。

  律师提醒:代孕牵扯到极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且我国对代孕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处理涉及代孕案件无相关法律依据,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记者 孙毓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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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雇人代孕生子 离婚后女方否认亲子关系!法院这样判

稿源: 都市快报 2021-01-22 10:02:23

  近日,知名女星郑爽的前男友张恒在微博晒出了两个孩子的照片,张恒的朋友发表录音,其中一段疑似郑爽的声音曾在胎儿7个月大时提出弃养。截至目前,郑爽所发的回应微博里没有否认“代孕和弃养”的指控。

  1月20日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管中心主管重点刊物《广电时评》刊发文章,评郑爽境外代孕、曾欲弃养一事,称代孕不是私事,与法不合,有违社会主义公德。这样的演员,私德有亏,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并不积极正面。

  此事也将代孕这一话题掀开,引发巨大反响。

  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会导致一系列法律与人伦纠纷,在杭州也发生过因代孕引发的诉讼。

  杭州女子起诉

  “我不是这个代孕所生孩子的妈妈”

  2015年5月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曾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在该案中,原告王女士(化名)将与前夫的孩子小凯(化名)告上了法庭。她要求法院判令小凯与她不存在亲子关系。

  为什么王女士会这么要求呢? 

  王女士认为,自己和小凯没有血缘上的关系,自己和前夫张先生(化名)在2011年就已离婚,当年张先生是与其他女人生育了双胞胎,其中一名就是小凯,并让小凯亲生母亲冒充自己的名字在医院做了手术。并向法院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还有小凯的新生儿病历。同时证明自己与小凯的亲生母亲血型不符。 

  而小凯的代理人也就是他的亲生父亲张先生则表示,小凯是王女士的亲生儿子,是在自己与王女士的婚姻期间,双方协商一致雇人试管代孕所生。整个做试管和怀孕过程王女士都是知晓的。他一直认为小凯就是他与王女士双方都有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 并非“外遇”所生。他认为王女士打这场官司的真正目的是想要逃避支付抚养费和以“外遇”污蔑他,博取法官同情。   

  张先生提供了代孕机构的服务证,证明王女士对此是知情的。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承认小凯据以出生的卵子不是来源于王女士。

  法院认为代孕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张先生提出的代孕协议是无效的,不支持张先生的辩称,最后判决王女士与小凯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代孕分为两种,在中国均违法并明令禁止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冯雨禾律师:

  代孕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女性提供卵子借其他妇女子宫生子,二是当事女性不提供卵子,借用他人卵子和子宫生子。在这起案件中,王女士和张先生用的应该是第二种方法。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晓洁家事律师团队:

  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不承认代孕的合法性,且代孕属于行政立法禁止行为,而代孕双方签订的《代孕协议》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谁才是代孕出生孩子的母亲?

  法院:分娩者为母

  司法实践中,对于代孕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对于代孕生父的认定,则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涉及代孕的判决书中指出:“生育过程中怀孕分娩的主体均是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而代孕与之不同的是,怀孕分娩这一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转移给了其他女性,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故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分娩者为母”的原则认定委托代孕的妻子非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委托代孕的丈夫是法律上的亲生父亲,代孕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代孕方式虽不合法,但代孕亲子关系客观存在,如果委托代孕的妻子将代孕所生子女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中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参考(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判决】

  代孕协议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在判决关于代孕的案件时,法院会认为《代孕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遇到代孕协议引发的纠纷时,会判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将代孕费用返还给委托代孕方。

  跨境代孕所生子女是否具有中国国籍?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晓洁家事律师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国内法院最终认定代孕所生子女与委托代孕夫妻之间存在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子女是否为中国国籍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来认定。但现实生活中,代孕所生子女公民资格产生国际冲突的非常多,一般跨境代孕机构会在签署代孕合同条款时就提供确认代孕所生子女公民资格服务。

  离婚时代孕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认定?

  律师:按非婚生子女权利予以保障

  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晓洁家事律师团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虽然法律上将代孕所生子女认定为非婚生子女,但其合法权益依旧要得到我国法律的充分保障。

  法院在判决代孕所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量非婚生子女的生长环境、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双方家庭对于子女的影响等多种因素,从最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成长角度出发判决认定抚养权归属,这同一般的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相似。

  弃养代孕子女可能构成遗弃罪

  我国刑法并未对代孕行为进行规定,但如实施代孕弃养子女行为,将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仅是弃养的想法,并不实质违法。

  吴晓洁家事律师团队表示,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代孕、弃养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任何人都不能挑战价值底线、凌驾法律之上。

  律师提醒:代孕牵扯到极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且我国对代孕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处理涉及代孕案件无相关法律依据,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记者 孙毓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