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从工地延伸到小浃江取水。
中国宁波网记者张凯凯 通讯员严凯 顾焯惟 文/摄
一根水管,“偷偷”穿过雨水管道、地下暗沟,从工地伸向了河道里,源源不断地从河道“偷水”——近日,宁波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擅自设置取水设施向河道违规取水,被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戚家山中队立案处罚。
据悉,这也是自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新划转以来,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作为、立案查处的首起涉水违法行为案件。
1月5日,戚家山中队收到北仑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该工地擅自设置取水设施向河道违规取水的相关证据材料,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工地对现场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队员现场勘查。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涉事企业并未按农业农村局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取水设施。在小浃江浦山桥下河段,有一根绿色的水管顺着雨水管道,从小浃江一直延伸至工地的蓄水池内,河水正源源不断流进工地蓄水池。为了逃避监管,该工地还自制了取水暗沟,不仔细观察很难发现。
水管从工地延伸到小浃江取水。
现场负责人王某表示,工地打桩需要大量用水,为了赶工期,就动起了“歪心思”,利用工地自身的“地理优势”,偷偷抽用河道水。执法队员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取水行为,并对该取水设施进行拆除。1月22日,记者从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涉事企业将面临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河水是天降水,不要钱!”一直以来,在惯性思维的驱使下,部分市民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存在盲区。城市河道不仅是城市美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承担着防洪、调节水文、滋养植被等功能,“五水共治”以来,对河道的治理和保护更是一项民生重点工程。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眼下,我市正统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来有效破解多头执法、无人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新划转的三个多月来,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累计办理3起新划转案件,在各执法领域屡创“首例”,不断用高标准做好新划转案件办理的“北仑模板”。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