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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两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
2021-02-06 16:36:00 稿源: 甬上  

  近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

  宁海农用地

  该通知从加强规划管控、单列用地计划、明确农用地转用事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五个方面,明确农民建房用地保障事项。

  下面一一来看主要内容。

  第一,加强规划管控通知明确,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优先调整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需的规划空间,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已有村庄规划且现行有效的,要严格落实。

  正在编制村庄规划、尚不具备村庄规划编制条件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来村庄规划编制做好衔接。

  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要优先完成村庄规划,并将复垦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同时,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房落实三条控制线和“八不准”管控要求,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单列用地计划按照通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用地计划单列,并进一步明确了年度用地调查的时间节点、上报流程;要求实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年底实报实销,当年未予保障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第三,明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具体审批层级,并要求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参照执行。 

  第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单独组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各区县(市)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统一落实,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五,规范规划许可管理落实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要求,明确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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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两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

稿源: 甬上 2021-02-06 16:36:00

  近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

  宁海农用地

  该通知从加强规划管控、单列用地计划、明确农用地转用事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五个方面,明确农民建房用地保障事项。

  下面一一来看主要内容。

  第一,加强规划管控通知明确,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优先调整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需的规划空间,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已有村庄规划且现行有效的,要严格落实。

  正在编制村庄规划、尚不具备村庄规划编制条件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来村庄规划编制做好衔接。

  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要优先完成村庄规划,并将复垦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同时,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房落实三条控制线和“八不准”管控要求,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单列用地计划按照通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用地计划单列,并进一步明确了年度用地调查的时间节点、上报流程;要求实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年底实报实销,当年未予保障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第三,明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具体审批层级,并要求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参照执行。 

  第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单独组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各区县(市)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统一落实,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五,规范规划许可管理落实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要求,明确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