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讲一起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官司——这起案例,堪称大起大落……
01
这起案例中的别墅,建筑面积400多平米,总价接近830万元!
其所在小区叫阳光花园,位于余姚城区姚江畔。
阳光花园当年销售时的效果图
邹先生是于近10年前——2010年10月中旬,签的合同、买的这套别墅。
两年后,2012年12月,开发商通知交房。
纠纷就从这时开始了。
交付时,邹先生发现房屋存在墙体开裂、钢筋外露、窗台空心垮塌、下水道堵塞等诸多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修复。
但直至邹先生2014年8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距交付已一年半多,房屋整改、修复依然未完成。邹先生与开发商也未实质性地进行房屋交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法院认定,涉案房屋质量经鉴定,确实“存在墙体开裂、墙体渗水;墙体水平向开裂;一层南小阳台、楼梯板底露筋、锈蚀;窗台装饰条破损;卫生间漏水等质量瑕疵情形”,且大部分原因可归咎于开发商。
然而,这只是官司的开头……
02
时间来到2019年,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审认定,邹先生未去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缺乏正当而合理之理由。开发商方面当年向邹先生送达《阳光花园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刊登交房通知等行为,视为已交付涉案房屋,故不应承担逾期交房以及逾期交付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对这套别墅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其中表示: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确定这套别墅屋的安全性等级为Bsu——即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在不改变现有建筑物结构状态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这套别墅能满足当前安全使用要求。
但尽管开发商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不用赔付违约金,但一审法院指出,这套别墅确乎存在多处质量瑕疵情形,可以认定开发商构成瑕疵交付,应该承担瑕疵交付违约责任。
一审,参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2013年4月开发商工作人员书写整改问题清单至2014年3月邹先生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段时间为限,法院判决开发商向邹先生赔偿损失近135万元,同时向邹先生交付房屋。
但事情并未因此了结。
虽然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于去年9月向邹先生发去书面通知、表示将履行一审判决义务,但随后还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又是怎么判的呢?
03
去年末,这起官司的二审即终审判决书公布。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开发商应支付近135万元的赔偿,二审法院有不同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开发商应该承担瑕疵交付责任,但对于瑕疵交付的损失,邹先生并未提出诉求。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按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判赔,属于不当。
二审判决,撤销了这笔近135万元的赔偿。
邹先生如果要得到开发商瑕疵交付的违约赔偿,也许得再打一次官司……
二审判决同时明确,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等共计约13.2万元,由邹先生负担其中的11万余元。
8年时间,房子没住上一天,打官司最终得到的是这样的一个结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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