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见习记者孙雨萱 通讯员沈锦涛
3月1日,《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将正式开始施行。据悉,这是我市根据国务院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府规定,是我省第一部设区市的相关政府规章。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不仅让政府权力受到法定程序的制约,而且能够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9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执行上位法,规范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我市于2020年计划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经过一年的努力,《实施规定》正式出台。
据了解,《实施规定》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运用措施,并将适用主体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了区分,使其更符合各决策机关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
《实施规定》强调社会公众、企业等主体参与并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机关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机关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要及时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机关将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草案,通过公示、实地调查、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机关每年至少一次,通过前述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等规定。
同时,《实施规定》对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程序适用条件做出规定:决策事项的实施如果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应开展风险评估程序;决策事项如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论证。
此外,为保证决策机关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程序,《实施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查范围。社会公众、企业等也可以针对决策机关发布的决策事项制定、执行情况等信息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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