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买了一栋别墅,并斥资数百万元进行装修。其中,负一层的中厨、酒吧的家居,是向某家居公司在宁波的加盟店订购的。
程先生在购买前,经实地查看、磋商后,与加盟店签订了印有该家居品牌商标的《销售合同》及《产品报价明细表》。明细表对每一件家具的每一块板甚至每一个部件的材料、设计规格、颜色、配件、质量标准、工艺等都进行了详细约定,共有100多个细项,比如酒柜的廊桥材质为“白橡原木”,优惠后总价17万余元。
交货后,程先生发现诸多问题,比如,部分较贵的白橡原木变成了价格便宜许多的新西兰松木,部分家居的规格也不对,还少了一些配件等。
加盟店最初否认提供的产品有问题,派人查看后承认,是工作人员在向厂方下单时“对一些描述理解有误,拆单拆错了”。多次协商未果,程先生将该家居公司以及宁波加盟店告上法院。
家居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加盟店辩称,自己只是代理商,家居公司才是合同主体,程先生和家居公司有过多次直接沟通和协商,自己收到的货款也基本交给家居公司了。整木定作家装行业有特殊性,存在方案难、生产难、服务难等难题,容易出现问题,货不对板是工作人员拆单失误,不能推定为欺诈。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程先生表示同意接受限期完成修理、更换、重做的方案,不再退货,赔偿问题视对方完成度再决定。而在修复过程中,家居公司两次修复之后,依旧存在规格、材质、颜色不一致等问题。最后,程先生拒绝调解。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存在欺诈的故意,支持程先生按照整个合同金额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程先生其他请求。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 通讯员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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