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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救溺水同伴死亡不算见义勇为? 再评定:有救助义务
2021-03-23 20:12:22 稿源: 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3月23日消息,当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家属处获悉,此前引发关注的“男生救同伴溺亡未被认定见义勇为”一事有了新进展。

  “上级部门撤销先前认定后,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定,但给出的回复仍旧是不予认定。”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并不接受这一结论,将准备再次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复核,“牺牲救人却得不到尊重,我们只想给弟弟讨个公道,仅此而已。”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年仅18岁的王某威,经同伴邀约一同聚餐饮酒,随后在同伴的提议下一同去附近的水闸处摸鱼。后因同伴溺水,王某威情急之下救人未果,双双溺亡。事后,王某威的家属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评定王某威见义勇为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却被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其“只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王某威旧照

  据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6日给出的书面答复显示——

  王某威、刘某伟(同伴)等5人共同饮酒后相约去河里抓鱼,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存在,其5人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同伴刘某伟遇险时,王某威实施救助行为,属于其对同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因此,王某威在发现刘某伟处于危险状态时下水救人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其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确认王某威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因对该认定结论不服,2020年12月21日,王某威的家属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复核申请。在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给出的复核决定书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该市见义勇为委员会认为——

  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王某威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该义务是否属于《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约定义务不明确。因此,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撤销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由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进一步查清事实,重新作出评定。

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给出的复核决定书

  3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成员娄某处得知,该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已重新对王某威一事进行评定,暂未出结果。22日,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重新评定的结果已出,“还是不予认定,只是换了个说法。”

  据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3月22日出具的不予确认决定书显示,该委认为,王某威救人行为——

  一、因其五人前期酒后去河边的先行为,作为成年人能够预料发生的危险而未能及时提醒和劝阻,不应该提倡。

  二、其本人在他人生命发生危险时,在明知水流湍急的情况下,却一时之气,未加注意或采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基于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能免除王某威的救助义务。

  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威作为酒后去河边的同伴,对他人下水未履行作为同伴之间相互提醒、相互照看和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威在发现刘某伟危险时前往救援,其救人精神应予肯定,但鉴于王某威等人存在相互的救助义务,不符合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另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王某威的救人行为不属于该条款中的五种相关情形,故决定不予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3月22日出具的不予确认决定书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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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救溺水同伴死亡不算见义勇为? 再评定:有救助义务

稿源: 红星新闻 2021-03-23 20:12:22

  红星新闻3月23日消息,当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家属处获悉,此前引发关注的“男生救同伴溺亡未被认定见义勇为”一事有了新进展。

  “上级部门撤销先前认定后,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定,但给出的回复仍旧是不予认定。”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并不接受这一结论,将准备再次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复核,“牺牲救人却得不到尊重,我们只想给弟弟讨个公道,仅此而已。”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年仅18岁的王某威,经同伴邀约一同聚餐饮酒,随后在同伴的提议下一同去附近的水闸处摸鱼。后因同伴溺水,王某威情急之下救人未果,双双溺亡。事后,王某威的家属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评定王某威见义勇为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却被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其“只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王某威旧照

  据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6日给出的书面答复显示——

  王某威、刘某伟(同伴)等5人共同饮酒后相约去河里抓鱼,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存在,其5人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同伴刘某伟遇险时,王某威实施救助行为,属于其对同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因此,王某威在发现刘某伟处于危险状态时下水救人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其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确认王某威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因对该认定结论不服,2020年12月21日,王某威的家属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复核申请。在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给出的复核决定书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该市见义勇为委员会认为——

  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王某威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该义务是否属于《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约定义务不明确。因此,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撤销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由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进一步查清事实,重新作出评定。

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给出的复核决定书

  3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成员娄某处得知,该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已重新对王某威一事进行评定,暂未出结果。22日,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重新评定的结果已出,“还是不予认定,只是换了个说法。”

  据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3月22日出具的不予确认决定书显示,该委认为,王某威救人行为——

  一、因其五人前期酒后去河边的先行为,作为成年人能够预料发生的危险而未能及时提醒和劝阻,不应该提倡。

  二、其本人在他人生命发生危险时,在明知水流湍急的情况下,却一时之气,未加注意或采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基于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能免除王某威的救助义务。

  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威作为酒后去河边的同伴,对他人下水未履行作为同伴之间相互提醒、相互照看和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威在发现刘某伟危险时前往救援,其救人精神应予肯定,但鉴于王某威等人存在相互的救助义务,不符合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另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王某威的救人行为不属于该条款中的五种相关情形,故决定不予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3月22日出具的不予确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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