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照片对比)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林杰荣 曲歌 文/图
口供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但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企图以“沉默对抗”逃避罪责,殊不知“零口供”绝非犯罪分子的“保险柜”。今天,奉化检察院通报一起案例,利用人像鉴定技术成功突破“零口供”。
郭某某是盗窃罪累犯,曾多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不等刑罚。2020年1月12日,郭某某在奉化区某处公交站寻找作案目标。当其发现被害人叶某某背着双肩背包时,立即紧紧尾随,并趁被害人上公交车之际,以雨伞掩护,窃取黑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同年3月,郭某某在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不料,郭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认罪,一口咬定没有实施过盗窃行为,仅承认案发当日去过公交站对面的超市买玩具。因超市视频较清晰,故其承认该超市视频中出现的黑衣男子系其本人。而根据案发公交站监控录像显示,虽能看到一黑衣男子尾随被害人进行扒窃,却无法看清其面容,难以充分证实该黑衣男子就是郭某某。
面对“零口供”,怎么办?奉化检察院立即向上级检察机关寻求技术协助,委托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中超市视频与公交站视频等图像资料进行检验鉴定,以确认案发时出现在公交站实施扒窃的黑衣男子与去过超市的郭某某系同一人。
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迅速组织声像鉴定专家,通过专业鉴定分析系统,进行归一化处理、图像增强、特征标记及比对。最终,司法鉴定中心不仅从头型、发型、发际线、衣服细节、步态、出现时间等诸多因素,综合判定超市中的黑衣男子与公交站实施扒窃的黑衣男子为同一人;还利用技术手段客观还原了郭某某案发当日从尾随被害人——扒窃到手——再次逗留寻找新的作案目标等一系列作案轨迹,进一步夯实客观性证据。
2020年9月,奉化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奉化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图像资料鉴定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让技术支撑成为检察办案的重要助力,促进检察技术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才能更有效地让证据‘开口说话’,切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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