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3点,“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
这桩案件起源于游客郭某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升级到人脸识别,而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去年11月20日由杭州富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当时庭审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于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评判,这个焦点可以细分为两个问题:涉及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是否具有效力;野生动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诈。
二是一审法院关于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是否得当。
庭审时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时隔数月,终于迎来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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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商家单方升级刷脸入园被认定“超出必要”
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而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
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
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3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富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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