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王博 通讯员杨亚妮
记者今天上午从江北区治水办听说了一个处罚案例。这个案例,就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有人私自开启消火栓取水,被罚款1000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事发地点在江北育才路。当时,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路面巡查时,发现一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将城市公共消火栓开启并接上水管进行取水作业,工作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取水者贪图方便,已经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补交水费。
据介绍,由于消火栓出水量大,一旦开启,附近片区水压会迅速下降,将影响周边用户正常用水,而擅自开启也容易损坏消火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江北区已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共消火栓取用水专项督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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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取水。
第3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中需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予以通水,并代为向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用水指标等手续。
第45条规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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