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的某天下午课间,宁波某所学校五年级的学生(暂名为甲一)主动拉同班的同学乙二(暂名)在走廊上玩摔跤游戏,并邀请班上几位同学做裁判。两个同学在玩耍的过程当中,乙二把甲一压倒在地。正在这时,从教室里走出来的丙三(暂名)看到了,跑上来压到两人的身上。被压在最下面的甲一身体没有撑住,面朝地扑在地上,磕断了半颗门牙。
接到老师电话后,甲一妈妈来校接孩子去医院看牙。因牙齿种植费用较高,加上前期看牙已花费3000元,后续种植牙约1.2万元,甲一妈妈提出由乙二的家长、丙三的家长及学校共同承担1.5万元的治疗费用。
因协商不下,四方来到宁波石碶街道“三好”品牌调解室申请调解。
“感情牌”:
两个小孩一起学习一起游戏,决裂很可惜
调解员阮锡剑了解到,丙三的家长承认丙三负有较大的责任,也积极进行赔偿。四方协商无果的主要原因,是甲一和乙二的家长都认为己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甲一的家长认为甲一是受害者,不应该自负责任。乙二的家长认为是甲一主动拉乙二去玩的,而且如果没有丙三跑过来压在两人身上,是不会发生这个纠纷的,乙二不应当承担责任。
为此,阮锡剑和甲一、乙二的父母一起多次回看监控录像。他认为,甲一、乙二均已超过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与其智力水平相当的认识能力。“在进行摔跤游戏时,两人都应能预见到该游戏存在危险性,但仍继续游戏,放任该危险性置之不理。不论是甲一主动拉同学玩,还是在事故发生前乙二已将甲一压在身下,两人都应具有过错。”
面对两家父母的沉默,阮锡剑讲起了他从班主任处了解到的情况。甲一和乙二在校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两人互相分享从家里带来的零食、便当,一起学习一起游戏。两家家长也关系融洽,平时常有往来。“如果就这次意外造成两家决裂,实在是非常可惜。”
面对孩子间纯真的友谊,两名孩子的家长动容了。乙二家长当即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甲一的家长也承认自己的孩子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
“法治牌”:
学校是否有责任,翻阅大量判决书
家长方的问题解决了,但学校提出《民法典》新增了自甘风险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学校认为,学生自愿参与摔跤的文体活动,应自己承担风险。
阮锡剑则认为,学校的法律适用不当,《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生效,是为学校处理受害方和过失方的纠纷时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对学校的责任并不适用该规则。课间在走廊摔跤也不应认定为文体活动,该条款也不适用于对乙二、丙三的责任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刚刚对法条适用达成共识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学校认为本起事件中学生甲一受伤是因另两位学生共同侵权造成,而学校有常规安全制度,在校园内多处地方安置了监控摄像头,事件全过程有监控记录,且老师在得知学生受伤后第一时间联系家长、陪同看病,组织各方协调赔偿。
阮锡剑在翻阅大量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并咨询法官意见后认为:“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从两名学生玩摔跤到事故发生,其间没有老师进行课间巡视,也没有及时制止学生打闹行为。学校未完全履行对学生法律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从纠纷发生到调解成功持续了近一个月,在阮锡剑十几次的走访、调查、调解后,前几天四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共同承担1.5万元的治疗费用。其中,丙三家长承担主责,乙二家长、学校和甲一家长承担次责。宁波晚报记者 林伟 见习记者 王昱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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