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保监局近日的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宁波3家保险机构受警告处分、并罚款,其中一家被罚停止接受新业务十二个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业务数据不真实、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5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 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资料且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5万元。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浙江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
浙江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因财务及业务报表报告记载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向未进行保险销售执业登记人员发放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受到宁波银保监局警告处分,停止接受新业务十二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未 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徐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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