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何峰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已由十三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固化、总结、提升了我市法治乡村建设实践经验,是我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将我市打造成全国法治乡村建设标杆地的促进性立法。它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关注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条例》共三十四条,主要从条例适用范围、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乡村自治促进、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服务与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据悉,《条例》体现我市地方特色,固化了村民说事制度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和村。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街道、社区的法治建设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减轻了村民委员会的负担。《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实行清单化管理,不得随意增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纳入清单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条例》细化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内容。《条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并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等内容规定守规奖励和抵制约束的措施,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条例》指明了村民对村务公开事项有疑义的救济途径。《条例》规定,“村民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查询提供便利并作出解释;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条例》还明确了提高乡村公众法治意识,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育法治带头人、乡村法律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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