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报料热线:81850000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在淘宝买了件69元的卫衣 他索赔40万余元!法院这么判
2021-05-12 07:21: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下面这件是朱先生店里的,上面这件是宁波卖家阿芬卖的。通讯员供图

  经常网购服装的市民可能有个感受——同款泛滥。特别是用搜图工具,同款服装一搜一大把,真假难辨。

  这一次,杭州的朱先生较了一回真——他在淘宝宁波卖家阿芬处买了一件69元的卫衣直接寄到公证处,随后把卖家和厂家都起诉到了海曙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5万元。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案由

  买69元卫衣索赔40.5万元

  朱先生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杭州开了家服饰商行,批发零售服装等。

  一天,朱先生逛淘宝,发现有一款女士卫衣和自己店里卖的一款男装很像。他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注册权。侵犯了什么商标呢?原来,朱先生2019年4月从“FRKST”商标注册人处受让了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等。

  两款卫衣这么像,衣服上又都印有“FRKST”标志,朱先生决定维权。他干了两件事:第一件事,保全证据。在公证处见证下,从阿芬开的淘宝店花69元下单该商品,并将包裹寄送到公证处;第二件事,起诉。朱先生的诉求包括: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FRKST”商标这款产品,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40.5万元等。

  焦点

  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

  乍一看,两件衣服是很像。但这就能认定被告是抄袭吗?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卫衣前胸图案中多处使用“FRKST”,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提出,前胸图案是借鉴了朝日啤酒的设计,虽然有原告商标的英文字母,但并未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怎么看呢?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期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官分析,本案中,经比对,原、被告的吊牌完全不一致。

  具体来说,被告吊牌中显示的标签为“Miss muzi”,品名为“9069日文字母卫衣”,并未使用原告的商标。被告的商品中确实有使用“FRKST”,但其使用位置为前胸图案。

  经过对比,原、被告使用的图案一致,但显著位置使用的都是“Shaai”,并不会使购买者从该图案联想到“FRKST”的商标。另外,被告在网上销售时也没有以“FRKST”作为搜索关键词,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原告本身并未就该商标进行销售,原告也没有提供销售情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虽使用的包装、装潢存在相同的标识,但是原、被告均系借鉴朝日啤酒的外包装设计,且原告亦未证明商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尚不足以引人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审理,海曙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宁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不管是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应注重、加强原创设计,不抄袭,不打擦边球。既要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比如,在产品设计、宣传手册、门户网站、店面招牌等方面都要避免使用他人或类似他人的注册商标、LOGO、装饰装潢等。不要为了扩大影响力使用其他知名企业的名称,更不要做虚假宣传。

  宁波晚报记者王颖 通讯员陶琪姜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扫一扫,中国宁波网装进手机

中国宁波网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

中国宁波网(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C)

Copyright(C) 2001-2021 cnn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17004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407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74-81850000 举报邮箱:nb81850@qq.com

在淘宝买了件69元的卫衣 他索赔40万余元!法院这么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1-05-12 07:21:00

下面这件是朱先生店里的,上面这件是宁波卖家阿芬卖的。通讯员供图

  经常网购服装的市民可能有个感受——同款泛滥。特别是用搜图工具,同款服装一搜一大把,真假难辨。

  这一次,杭州的朱先生较了一回真——他在淘宝宁波卖家阿芬处买了一件69元的卫衣直接寄到公证处,随后把卖家和厂家都起诉到了海曙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5万元。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案由

  买69元卫衣索赔40.5万元

  朱先生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杭州开了家服饰商行,批发零售服装等。

  一天,朱先生逛淘宝,发现有一款女士卫衣和自己店里卖的一款男装很像。他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注册权。侵犯了什么商标呢?原来,朱先生2019年4月从“FRKST”商标注册人处受让了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等。

  两款卫衣这么像,衣服上又都印有“FRKST”标志,朱先生决定维权。他干了两件事:第一件事,保全证据。在公证处见证下,从阿芬开的淘宝店花69元下单该商品,并将包裹寄送到公证处;第二件事,起诉。朱先生的诉求包括: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FRKST”商标这款产品,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40.5万元等。

  焦点

  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

  乍一看,两件衣服是很像。但这就能认定被告是抄袭吗?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卫衣前胸图案中多处使用“FRKST”,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提出,前胸图案是借鉴了朝日啤酒的设计,虽然有原告商标的英文字母,但并未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怎么看呢?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期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官分析,本案中,经比对,原、被告的吊牌完全不一致。

  具体来说,被告吊牌中显示的标签为“Miss muzi”,品名为“9069日文字母卫衣”,并未使用原告的商标。被告的商品中确实有使用“FRKST”,但其使用位置为前胸图案。

  经过对比,原、被告使用的图案一致,但显著位置使用的都是“Shaai”,并不会使购买者从该图案联想到“FRKST”的商标。另外,被告在网上销售时也没有以“FRKST”作为搜索关键词,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原告本身并未就该商标进行销售,原告也没有提供销售情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虽使用的包装、装潢存在相同的标识,但是原、被告均系借鉴朝日啤酒的外包装设计,且原告亦未证明商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尚不足以引人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审理,海曙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宁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不管是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应注重、加强原创设计,不抄袭,不打擦边球。既要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比如,在产品设计、宣传手册、门户网站、店面招牌等方面都要避免使用他人或类似他人的注册商标、LOGO、装饰装潢等。不要为了扩大影响力使用其他知名企业的名称,更不要做虚假宣传。

  宁波晚报记者王颖 通讯员陶琪姜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