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委网信办、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等7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整治工作将一直持续到2022年12月。
按照方案,2021年7月-2022年12月,为检查查处阶段。
在此阶段,通知要求各地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地应视情节轻重,对查处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暂停网签、市场禁入等措施。
结合检查查处情况,通知还要求各区县(市)、功能园区相关部门定期汇总当地整治情况,并在每月5号前将上一月整治情况表、明细表上报各市级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对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和长租公寓经营企业进行抽查。
方案强调,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保持高压严查态势,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
方案中特别提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禁止或变相禁止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等违规行为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暂停销售并限期整改,同时公开曝光。
整改结束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复查,确定其整改到位后,开发企业方可按规定重新进行购房意向登记。
如果重新登记或销售过程中还存在此类情况,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列入严重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切实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下面是此次要重点整治的开发商、房产中介机构、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11类)
1、未在预售住宅房源附近设置售楼处和样板房,未在预售许可前5个工作日以上建设完成交付样板房并对外展示,或者交付样板房建造管理、保留不规范;
禁止或变相禁止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许可证明、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未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和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书;
委托没有备案的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
未按规定在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上传商品房预定信息。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者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项目;
验资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或者要求购房者将预订款、定金等资金存入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向购房者收取的预订款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承销机构或者任何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
4、商品房经营者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5、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商品房和车位车库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或者约定限价不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向购房人收取除商品房价款、装修升级价款和车位(库)价款外的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费用,或者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
6、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
未按规定及时将售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指使按揭贷款银行或者协同按揭贷款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7、控制或变相控制认筹比例规避公开摇号行为;
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销售商品房,未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者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购政策;
将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或者车位(库)销售给他人。
8、通过属地网站平台、自媒体等载体恶意炒作、虚假宣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9、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以“售后包租”形式销售商品房。
10、房地产领域涉及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规划核实备案后变更规划核实内容的认定、不动产登记、土地拍卖等引发的投诉处理。
11、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因违规改造引起的绿化率不达标、绿地被侵占等投诉处理及处罚。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4大类)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2、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未按规定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签服务;
在门店、互联网平台、APP等发布未经核验或者标注虚假核验码的房源信息;
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照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告。
3、为保障性住房等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全面告知购房人;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委托书、中介合同、网签合同;
诱导、唆使、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等骗取税收优惠;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 户信息。
4、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等作为购房款。
长租公寓经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以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抢占房源,再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出租房源;
向承租人一次性预收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以上;
存在按月支付出租人租金,但收、付租金周期不匹配;
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行改造装修后群租;
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等。
记者 周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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