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高空抛物罪一案,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男,44岁)明知其海威小区家中厨房窗户下方是楼道出入口,人员进出频繁,酒后仍从六楼的厨房窗户燃放烟花爆竹,经社区工作人员劝解、教育后,心生不满,又从窗户向外投掷了玻璃花瓶,花瓶掉落至单元楼门口的空地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六楼向外抛掷玻璃花瓶,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后,包头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不仅有效防范高空抛物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而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有效衔接,形成合理的刑法梯度。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其在人员进出频繁的楼道门口投掷物品,社会危险性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来源:包头昆区法院 作者:樊丽琴 图片摄影:王铎)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