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提供视频 边城雨剪辑)
6月16日上午,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队员日常巡查至碶闸街某面馆时,发现该面馆因经营场所条件有限,未安装管道燃气,所有灶具都靠液化石油气瓶提供燃气,在现场发现了整整7瓶液化石油气瓶。根据规定,一般经营店面只能存放不超过100KG的液化石油气瓶,超出这个数量,需另外设置存放液化气瓶的气瓶间。但经队员现场称重,当时店内的7个气瓶使用、储存燃气净重达到111.09KG,已超出标准,而当事人并无专用气瓶间。
(现场液化石油气瓶堆放情况)
经进一步核对,执法队员发现6月14日当事人已因不具备在安全条件下使用、储存燃气的条件,被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逾期并未改正。为此,江厦中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作出罚款63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对违法行为作出整改。
据了解,截至目前,江厦城管中队已完成店面燃气安全排查近200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0多份。
宁波晚报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姚琼 吴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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