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身患尿毒症的老刘在健身房健身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责任该谁来担?今天,鄞州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2020年的一天,老刘在某健身公司开发的APP上,与该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了会员包年服务,完成支付后指定了固定健身房。
购卡5天后,老刘前往健身房锻炼。在做了一些简单的举哑铃动作后,他起身时站立不稳,马上被健身房两名工作人员扶至座椅上休息。两分钟后,老刘起身时再次站立不稳,工作人员赶紧将其扶起,并通知了管理人员,将其扶出健身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护车期间,工作人员将老刘平躺安置,并采取了必要的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
七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工作人员将老刘抬出。但不幸的是,老刘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老刘家属一纸诉状将健身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20余万元。
健身公司答辩称,老刘系尿毒症患者,但其在办卡时并未向健身房告知该情况。此外,老刘倒地时,健身房工作人员已经及时联系120,并不存在错过。
鄞州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
1、老刘在办理健身会员卡时签署了《用户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载明:会员谨此声明本人健康状态良好,患有……肝、肾功能不良及其他不适合本公司活动的疾病患者,入会前须向公司说明和申报以往病史,因隐瞒上述各类病史入会后在场馆发生意外或加重病情的,应由会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但老刘明知自身患有尿毒症,不适宜在健身房剧烈运动,仍隐瞒病史办理了会员卡,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2、根据视频显示,老刘当晚在健身房内仅是做了些举哑玲的简单健身项目,且边做边休息,并未剧烈运动。
3、经医院诊断,老刘的死亡是因为其慢性肾衰竭等自身疾病原因造成,而并非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4、纵观整个事发过程,健身房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情况,采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且在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内安排了救护车到场,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
5、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指为了其管理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但该种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一个合理限度范围,也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该种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一个合理限度范围,也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如果经营者已经尽到一个善良的理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损害结果是在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则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
老刘的不幸死亡固然令人惋惜,但侵权责任的主体应该在法律限度内严格加以界定,不能因为重症患者死亡在公共场所,就让并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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