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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在群里曝光业主乱丢垃圾视频 竟给自己招来了官司……
2021-07-16 18:16: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图文无涉。新华社资料图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陶琪姜

  电梯出来的楼道里总有人丢垃圾,业委会成员A先生一怒之下,将从物业处拿到的监控发到了业主群中。不料此举竟给自己招来了官司。今天,海曙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A先生是宁波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一直为了小区的垃圾分类问题奔走呼号。近来,一直有业主反映,在电梯出来的楼道里有人丢垃圾,却始终找不到罪魁祸首。

  为查清真相,小区物业在楼道口安装了摄像头。在业主投诉楼梯口再次出现垃圾时,物业及时调看了监控录像,发现丢垃圾的人是带着孩子的B女士。

  A先生从物业处拿到监控录像后,直接将没有打码的视频发到了业主群,并连发多条微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批评。其他业主也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这种行为非常没有素质。当时群里有几个业主提出A先生这种做法似乎不妥当,但很快淹没在大多数人的批评声中。

  被曝光的B女士觉得自己和孩子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将A先生和物业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调解过程中,A先生表示自己因为不认识B女士,无法当面个别和B女士沟通,且是为了小区的卫生环境才公布了视频,公布视频也是对事不对人,根本目的是希望B女士不要再随手丢垃圾,毕竟小区的卫生环境需要每个业主共同维护。

  经法院调解,B女士承认自己乱扔垃圾的行为不对,A先生也表示自己直接将B女士和孩子的视频发到业主群的行为不妥当。双方交流后握手言和,A先生在业主群里向B女士道歉后,B女士撤诉。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分界线在哪里,一直有着争议。

  对此,《民法典》1025条首次明确了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界限范围,即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且不存在失实、扭曲、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行为的,不构成民事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因素。

  本案中,丢垃圾属于不文明行为,被告A先生为了小区卫生环境而在业主群实施舆论监督行为,本意是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因此,B女士要求A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但是考虑到乱丢垃圾毕竟只是比较轻微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B女士丢垃圾时携带未成年儿童,被告一并曝光了儿童的影像,并且未对未成年人面部打码,有一定过失,行为不够妥当。因此,A先生在业主群向B女士表达歉意后,B女士撤回起诉是一个较好的结果。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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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在群里曝光业主乱丢垃圾视频 竟给自己招来了官司……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1-07-16 18:16:00

  图文无涉。新华社资料图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陶琪姜

  电梯出来的楼道里总有人丢垃圾,业委会成员A先生一怒之下,将从物业处拿到的监控发到了业主群中。不料此举竟给自己招来了官司。今天,海曙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A先生是宁波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一直为了小区的垃圾分类问题奔走呼号。近来,一直有业主反映,在电梯出来的楼道里有人丢垃圾,却始终找不到罪魁祸首。

  为查清真相,小区物业在楼道口安装了摄像头。在业主投诉楼梯口再次出现垃圾时,物业及时调看了监控录像,发现丢垃圾的人是带着孩子的B女士。

  A先生从物业处拿到监控录像后,直接将没有打码的视频发到了业主群,并连发多条微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批评。其他业主也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这种行为非常没有素质。当时群里有几个业主提出A先生这种做法似乎不妥当,但很快淹没在大多数人的批评声中。

  被曝光的B女士觉得自己和孩子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将A先生和物业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调解过程中,A先生表示自己因为不认识B女士,无法当面个别和B女士沟通,且是为了小区的卫生环境才公布了视频,公布视频也是对事不对人,根本目的是希望B女士不要再随手丢垃圾,毕竟小区的卫生环境需要每个业主共同维护。

  经法院调解,B女士承认自己乱扔垃圾的行为不对,A先生也表示自己直接将B女士和孩子的视频发到业主群的行为不妥当。双方交流后握手言和,A先生在业主群里向B女士道歉后,B女士撤诉。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分界线在哪里,一直有着争议。

  对此,《民法典》1025条首次明确了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界限范围,即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且不存在失实、扭曲、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行为的,不构成民事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因素。

  本案中,丢垃圾属于不文明行为,被告A先生为了小区卫生环境而在业主群实施舆论监督行为,本意是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因此,B女士要求A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但是考虑到乱丢垃圾毕竟只是比较轻微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B女士丢垃圾时携带未成年儿童,被告一并曝光了儿童的影像,并且未对未成年人面部打码,有一定过失,行为不够妥当。因此,A先生在业主群向B女士表达歉意后,B女士撤回起诉是一个较好的结果。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