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等内容,调整后的各项标准↓↓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浙江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起看看调整了哪些内容↓↓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1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0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80元、2640元、2490元。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当地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3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2021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残疾军人、三属,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中明确的标准执行。
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1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15元。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
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59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97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提至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810元。
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提至720元;解放战争时期,提至710元。
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已经高于新标准的市、县(市、区)是否需要另行调整,请各地自行确定。
下一步,宁波市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结合宁波市实际,相应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情况告知优抚对象,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发放到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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