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陶琪姜 姚佳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男子郑某依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今天,海曙法院通报该起案件,郑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判刑。
2020年5月,郑某通过网络渠道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虽然知道对方会将收购的银行卡拿去“干不好的事情”,但手头缺钱的郑某还是以本人名义办理了某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并将该银行卡以及配套的U盾、手机SIM卡和本人身份证一并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200元。
后他人通过虚构网上平台投资的方式诈骗钱款。经查,郑某所出售的银行卡过卡流水逾人民币4.67亿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某退缴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200元,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骗子“断奶”,对于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自身卡证不出售,他人卡证不购买!大家切勿将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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