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法院制图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陈露佳
男子遭遇交通事故二次伤害身亡,交警经过调查后,出现了三个责任方。那么,赔偿责任怎么划分?今天,慈溪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2021年3月1日晚,邹一(化名)驾车外出,行至庵东镇镇北路口转弯时,因看了眼手机信息未及时注意路口情况,撞倒了路人赵伟(化名)。惊慌中,邹一驾车逃离了现场。
约2分钟后,杨二(化名)也驾车经过该路口,受史三(化名)停靠在该路口处车辆的影响而居中通行时,车头碰压到赵伟的身体造成二次伤害。感觉车轮碰到了东西,杨二下车查看情况,才发现车旁躺着一个男子。不久后,邹一返回了现场,二人等候交警到来。
经调查,邹一、史三所驾驶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杨二驾驶的车辆未按期年检,也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赵伟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告死亡。经司法鉴定:赵伟身体右侧致命伤为邹一驾驶的车辆挤压所致;左侧非致命伤是杨二驾驶的车辆挤压导致。
3月39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邹一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及二次伤害后果的主要责任,杨二应承担此事故二次伤害后果的次要责任,史三应承担此事故二次伤害后果的次要责任;赵伟无责任。
鉴定书
事发后,邹一、杨二分别赔偿了死者家属12万元、1.3万元。邹一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先是被处行政罚款,后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事情尚未就此完结。
4月13日,赵伟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邹一、杨二、史三及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
经过庭审质证核算,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138万余元。这笔费用该如何赔偿,法院在听取、归纳了各方意见,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一分析梳理。
首先,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也属于公众应当知悉且遵守的基本公共秩序,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已尽到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对邹一驾驶车辆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赔付的主张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杨二、史三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邹一驾驶车辆碰撞挤压对赵伟造成的伤害虽系致命伤,但无证据表明死者在遭受第一次碰撞挤压后至第二次碰压前已经死亡,且依现有证据不足以推断出这一结论,本案中,死者最终死亡结果是车辆二次碰撞挤压导致的必然结果,故依照《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杨二、史三对死者赵伟的死亡后果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根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赔偿。
综上,法院依据先后二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及事故事实,认定由邹一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杨二、史三各承担1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合计赔偿44.8万余元,邹一在扣除先前已赔偿部分及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还需赔偿55.6万余元、杨二在扣除先前已赔偿部分后,还需赔偿25.1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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