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路余 张小玲
一对亲生母女相见却不相识。今天,慈溪法院通报了这起令人唏嘘的案件。
2011年12月,丹玲(化名)和阿亮(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一个多月后二人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小乐(化名)出生。
不久,丹玲和阿亮就离开江西老家到外地打工,女儿托付给阿亮的父母照顾。婚后生活中,夫妻二人感情渐淡,常常发生争吵,甚至动手。2016年8月,又一次争吵过后,丹玲离开了家,从此再未回去。两年后,阿亮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小乐由阿亮抚养,丹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离婚后,丹玲来到慈溪打工,从此几乎未见过小乐,仅是每年向阿亮的银行账户汇入相应的抚养费。
2020年,小乐被确诊为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接受了两次大手术。姑姑不忍心,联系了丹玲,希望她能在手术期间给小乐些许关怀,可均被丹玲拒绝。直至出院,丹玲从未表示过对孩子的关爱。
几个月后,阿亮在工地发生意外,坠楼身亡。阿亮离世后,丹玲的抚养费也中断了。
2020年10月,小乐到杭州进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需要监护人到场签字。可丹玲以双方对阿亮的死亡赔偿有分歧,担心探望时会被胁迫等理由拒绝。
生母不尽责,于是今年4月,小乐的爷爷奶奶向慈溪法院提交变更监护权申请。接到案件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诉前调解。当时的丹玲再三承诺会承担起母亲的角色和责任,将小乐接到慈溪照顾。
然而,丹玲却食言了。两个月后,爷爷奶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丹玲和小乐擦身而过,竟互不相认。小乐更是直言不认识妈妈,不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本案中,阿亮死后,丹玲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但她从未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既没有在日常生活上照顾小乐,也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与小乐之间感情淡漠,甚至在小乐住院手术期间也拒绝到场陪护,这些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丹玲种种关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辩称,均不能成为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正当理由,且部分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与查明事实不符。爷爷奶奶作为第二顺位的监护人实际承担了小乐的监护责任,现二人明确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且具备监护能力,小乐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不愿意和妈妈共同生活。
综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照对被监护人有利原则,判决撤销丹玲的监护资格,指定爷爷奶奶为小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能称职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有虐待、伤害等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发展原则,依法指定适合的监护人。同时,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消灭,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仍旧要依法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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