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黄合
教育是市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今天,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实施督导,同时建立人民教育督导员制度,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教育督导在促进我市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后的教育督导条例,加强了与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并认真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工作改革要求,创新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教育督导的具体路径,旨在为维护教育公平、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质量提供更加全面的法治保障。
其中,根据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条例在对学校的督导事项中规定了“立德树人”“实施思政教育和素质教育”等内容,进一步体现了学校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教育督导结果的运用,对被督导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等措施。
条例还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人民教育督导员制度,选聘品德端正、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的人员担任人民教育督导员。教育督导机构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教育教学问题实施督导时,应当邀请人民教育督导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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