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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百份 携手反家暴让爱更美丽
2021-11-25 08:20:26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丁安绘

  今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伤害,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实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支持,对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时至今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件事上,宁波做得怎样?还有哪些困境?如何突破?记者日前走访了甬上各基层法院,并进行了深入调查。

  5年多发出100份保护令勇于说“不”渐成共识

  女孩小佟(化名)经人介绍与小戴(化名)结了婚。婚后,她精心照顾丈夫和儿子的生活起居,勤恳地履行着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但是,夫妻之间一直琴瑟不调,小戴更是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小佟争吵甚至动手打她。想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小佟起初忍气吞声,不料小戴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当着儿子的面殴打妻子。

  小佟忍无可忍,拿着医院门诊病历向警方寻求帮助。在警方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之后,小佟与小戴分开居住。之后,小戴仍多次到小佟的工作单位及住所骚扰、恐吓,于是小佟向奉化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据粗略统计,2016年3月《反家暴法》实施至今,我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0份,勇于向家暴说“不”渐成共识。这里面,除了被施暴的当事人,还有不少受暴者的亲属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海曙法院曾签发过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说其特殊,是因为申请人是受暴者的女儿。申请人小蓓,在父母离异后便带着母亲来宁波一起工作生活。让她无奈的是,父亲一直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对其母亲实施言语和肢体上的暴力。小蓓不堪其扰,但因为对方是自己的父亲,又无法拒绝其上门。

  《反家暴法》出台后,小蓓看到了希望。她开始注意搜集短消息、报警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随后向海曙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有人或许会问:《反家暴法》实施5年多了,为什么我市法院才发出10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不可避免地仍有一些人因心存顾虑而不敢站出来;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这正显现出了法律的震慑力。”法官解释,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根本目的,是要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换句话说,最重要的不是看其发放数量,而是看其对预防家庭暴力的效果。

  保护令签发之后,法院通常会对效果进行跟进,从目前的跟进情况来看,保护令已有效发挥了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目的。

  “比如我们受理的一个案子,丈夫曾对妻子施行家庭暴力。我们就警告他,这样的情况其妻子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时候社区、街道、派出所都会协助执行,若有违反,必将严惩。他听了之后,就很配合。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虽然没有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至今也没有听说这个丈夫再有施行暴力的行为。”江北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

  另外,也有一部分起诉离婚的夫妻,其实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震慑以及沟通教育,往往能达到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隐秘的角落”仍存在走出阴影还有三重困境

  伴随着法律的普及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被家暴而不自知”的情况已不多见。但是,因种种原因,家庭暴力依然在个别“隐秘的角落”存在、滋生。

  一年前,鄞州法院大嵩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故意在起诉状中隐瞒了丈夫的有效电话号码,问及缘由,她说:“我好不容易才从家里逃出来,如果开庭碰到他,一定又会挨打。”

  第一次开庭,男方声泪俱下:“虽然我收入不高,但是每个节日都会给老婆发红包;我自己舍不得买保险,但是我正在攒钱准备给老婆买保险……”见此情形,法官一时陷入了困惑。

  庭审过后,男方又频频给女方发信息:“一起死”“搞死你”“不得好死”……“真是字字惊心!如果没有看到这些信息,我们外人根本无从得知发生在这对夫妻之间的风云诡谲。就像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一样,隐秘而令人窒息。”承办法官感慨。

  家庭暴力因其私密性,很难为外人所知。如果受暴者不注意留存证据,更是有苦难言。更有甚者,考虑到子女等因素,个别受暴者一再起诉离婚却又一再撤诉,也让法官很是无奈。

  “有一名当事人,我印象非常深刻。她曾经两次到法庭起诉离婚。第一次,丈夫各种忏悔、表决心,她撤回了诉讼;第二次,她被打断了肋骨,法庭判决他们离婚。不料,半年后,她因种种原因,又回到了那个曾对她大打出手的男人身边。”法官讲述。

  虽然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并不能否定这些“隐秘的角落”的存在。那么,是什么阻挡了受暴者走出家暴阴影的步伐?

  结合司法实践,法官指出,主要存在三重困境:

  首先是举证难。一些受暴者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居(村)委会或报警,未能对家暴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后续即便提供了医院就诊记录等,也往往因无法证明伤情系殴打造成,而无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其次是脱离难。一些受暴者出于保护子女、好面子、经济难以独立、施暴者事后有忏悔行为等因素,对家庭暴力秘而不宣,即使寻求了帮助,也难以真正摆脱困境。诉状中常见的“被告稍有不顺就殴打原告”“原告考虑子女因素,一忍再忍”等措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受暴者陷入家庭暴力泥淖而难以自拔。

  第三是救济难。鉴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以及受害人对家暴行为的举证不足,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难以将家庭暴力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在一些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案件中,因被告拒不承认存在暴力行为,而案件证据也不足以支撑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主张,故在财产分割时较难对受暴者进行适当照顾,更遑论得到损害赔偿了。

  消除家暴还需各方助力法官这些建议不妨听听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近年来我市各地作出了不少努力和探索。例如:向社会组织购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服务项目、不断推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推出家事纠纷警情联动服务机制等,都有力推动了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反家暴是一项系统工程,消除家暴还需各地各部门以及全体市民的齐心协力。

  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官建议,应扩大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范围。如在受暴者举证能力普遍较弱的背景下,要强化法院调查取证手段的运用,对能够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案件,及时进行干预,有效遏制暴力。同时,尽最大可能发挥调解与判决手段的社会调节作用。在可能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施暴者往往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受暴者证据又相对缺失,在此情形下,法官应调动一切可能,在诉前调解、庭审前、庭审后、宣判前等各阶段均进行穿插调解,甚至邀请当地村干部和当事人的亲属参与调解,尽可能减少后续报复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此外,建议施行家暴行为婚前查询机制。义乌在去年7月1日引入家暴史婚前查询机制,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结婚伴侣的身份资料即可查询。通过建立查询机制,可以让婚恋对象在婚前就了解对方是否存在家暴记录,考虑是否进入一段婚姻,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目的。

  当然,居(村)委会、妇联、司法机构等建立起完善、高效的信息互通机制也非常重要。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第一时间求助的往往是居(村)委会干部和民警,上述机构应建立家庭暴力专门档案,将受害者的求助资料、报警记录、调查笔录甚至医疗记录等进行归档,便于及时对有需要的受暴者进行针对性救助。

  信息互通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时,能够更加迅速全面地调取相关证据,促进离婚纠纷的妥善处理。

  最为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家庭暴力防范的普法宣传。如利用新媒体平台,定期向社会公众推送有关家庭暴力的普法短信,扩大宣教范围,在增强群众防范意识的基础上,强化震慑作用,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反家暴意识。

  记者董小芳/文

编辑: 蔡嘉妮纠错:171964650@qq.com/1373600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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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百份 携手反家暴让爱更美丽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1-11-25 08:20:26

丁安绘

  今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伤害,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实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支持,对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时至今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件事上,宁波做得怎样?还有哪些困境?如何突破?记者日前走访了甬上各基层法院,并进行了深入调查。

  5年多发出100份保护令勇于说“不”渐成共识

  女孩小佟(化名)经人介绍与小戴(化名)结了婚。婚后,她精心照顾丈夫和儿子的生活起居,勤恳地履行着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但是,夫妻之间一直琴瑟不调,小戴更是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小佟争吵甚至动手打她。想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小佟起初忍气吞声,不料小戴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当着儿子的面殴打妻子。

  小佟忍无可忍,拿着医院门诊病历向警方寻求帮助。在警方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之后,小佟与小戴分开居住。之后,小戴仍多次到小佟的工作单位及住所骚扰、恐吓,于是小佟向奉化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据粗略统计,2016年3月《反家暴法》实施至今,我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0份,勇于向家暴说“不”渐成共识。这里面,除了被施暴的当事人,还有不少受暴者的亲属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海曙法院曾签发过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说其特殊,是因为申请人是受暴者的女儿。申请人小蓓,在父母离异后便带着母亲来宁波一起工作生活。让她无奈的是,父亲一直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对其母亲实施言语和肢体上的暴力。小蓓不堪其扰,但因为对方是自己的父亲,又无法拒绝其上门。

  《反家暴法》出台后,小蓓看到了希望。她开始注意搜集短消息、报警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随后向海曙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有人或许会问:《反家暴法》实施5年多了,为什么我市法院才发出10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不可避免地仍有一些人因心存顾虑而不敢站出来;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这正显现出了法律的震慑力。”法官解释,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根本目的,是要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换句话说,最重要的不是看其发放数量,而是看其对预防家庭暴力的效果。

  保护令签发之后,法院通常会对效果进行跟进,从目前的跟进情况来看,保护令已有效发挥了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目的。

  “比如我们受理的一个案子,丈夫曾对妻子施行家庭暴力。我们就警告他,这样的情况其妻子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时候社区、街道、派出所都会协助执行,若有违反,必将严惩。他听了之后,就很配合。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虽然没有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至今也没有听说这个丈夫再有施行暴力的行为。”江北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

  另外,也有一部分起诉离婚的夫妻,其实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震慑以及沟通教育,往往能达到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隐秘的角落”仍存在走出阴影还有三重困境

  伴随着法律的普及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被家暴而不自知”的情况已不多见。但是,因种种原因,家庭暴力依然在个别“隐秘的角落”存在、滋生。

  一年前,鄞州法院大嵩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故意在起诉状中隐瞒了丈夫的有效电话号码,问及缘由,她说:“我好不容易才从家里逃出来,如果开庭碰到他,一定又会挨打。”

  第一次开庭,男方声泪俱下:“虽然我收入不高,但是每个节日都会给老婆发红包;我自己舍不得买保险,但是我正在攒钱准备给老婆买保险……”见此情形,法官一时陷入了困惑。

  庭审过后,男方又频频给女方发信息:“一起死”“搞死你”“不得好死”……“真是字字惊心!如果没有看到这些信息,我们外人根本无从得知发生在这对夫妻之间的风云诡谲。就像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一样,隐秘而令人窒息。”承办法官感慨。

  家庭暴力因其私密性,很难为外人所知。如果受暴者不注意留存证据,更是有苦难言。更有甚者,考虑到子女等因素,个别受暴者一再起诉离婚却又一再撤诉,也让法官很是无奈。

  “有一名当事人,我印象非常深刻。她曾经两次到法庭起诉离婚。第一次,丈夫各种忏悔、表决心,她撤回了诉讼;第二次,她被打断了肋骨,法庭判决他们离婚。不料,半年后,她因种种原因,又回到了那个曾对她大打出手的男人身边。”法官讲述。

  虽然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并不能否定这些“隐秘的角落”的存在。那么,是什么阻挡了受暴者走出家暴阴影的步伐?

  结合司法实践,法官指出,主要存在三重困境:

  首先是举证难。一些受暴者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居(村)委会或报警,未能对家暴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后续即便提供了医院就诊记录等,也往往因无法证明伤情系殴打造成,而无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其次是脱离难。一些受暴者出于保护子女、好面子、经济难以独立、施暴者事后有忏悔行为等因素,对家庭暴力秘而不宣,即使寻求了帮助,也难以真正摆脱困境。诉状中常见的“被告稍有不顺就殴打原告”“原告考虑子女因素,一忍再忍”等措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受暴者陷入家庭暴力泥淖而难以自拔。

  第三是救济难。鉴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以及受害人对家暴行为的举证不足,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难以将家庭暴力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在一些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案件中,因被告拒不承认存在暴力行为,而案件证据也不足以支撑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主张,故在财产分割时较难对受暴者进行适当照顾,更遑论得到损害赔偿了。

  消除家暴还需各方助力法官这些建议不妨听听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近年来我市各地作出了不少努力和探索。例如:向社会组织购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服务项目、不断推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推出家事纠纷警情联动服务机制等,都有力推动了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反家暴是一项系统工程,消除家暴还需各地各部门以及全体市民的齐心协力。

  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官建议,应扩大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范围。如在受暴者举证能力普遍较弱的背景下,要强化法院调查取证手段的运用,对能够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案件,及时进行干预,有效遏制暴力。同时,尽最大可能发挥调解与判决手段的社会调节作用。在可能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施暴者往往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受暴者证据又相对缺失,在此情形下,法官应调动一切可能,在诉前调解、庭审前、庭审后、宣判前等各阶段均进行穿插调解,甚至邀请当地村干部和当事人的亲属参与调解,尽可能减少后续报复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此外,建议施行家暴行为婚前查询机制。义乌在去年7月1日引入家暴史婚前查询机制,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结婚伴侣的身份资料即可查询。通过建立查询机制,可以让婚恋对象在婚前就了解对方是否存在家暴记录,考虑是否进入一段婚姻,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目的。

  当然,居(村)委会、妇联、司法机构等建立起完善、高效的信息互通机制也非常重要。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第一时间求助的往往是居(村)委会干部和民警,上述机构应建立家庭暴力专门档案,将受害者的求助资料、报警记录、调查笔录甚至医疗记录等进行归档,便于及时对有需要的受暴者进行针对性救助。

  信息互通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时,能够更加迅速全面地调取相关证据,促进离婚纠纷的妥善处理。

  最为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家庭暴力防范的普法宣传。如利用新媒体平台,定期向社会公众推送有关家庭暴力的普法短信,扩大宣教范围,在增强群众防范意识的基础上,强化震慑作用,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反家暴意识。

  记者董小芳/文

编辑: 蔡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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