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高校一教师称离职时因违约遭学校高额索赔,并被拒办档案等手续。
“学校要求我先缴纳近80万的赔偿,否则不给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曾为河南某高校教师的周寻(化名)向记者反映,她读博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校方承诺承担其读博的费用,她毕业后需要回校工作八年。但博士毕业之际,她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几经周折,学校同意其离职,但迟迟不转出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提出高额索赔。
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学校应为周寻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对此,11月30日,校方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学校认为,是周寻违约在先,故不服前述仲裁结果,已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委裁决,因此,前述裁决暂未生效。目前,法院尚未判决。此外,学校根据此前与周寻签订的协议,向仲裁委申请由周寻赔偿学校支付的学费、住宿费、国家工资等费用396321元,以及协议约定的一倍违约金,合计792642元。
签读博协议后违约辞职,学校拒办档案手续
周寻称,她已在河南这所高校待了16年。2005年,她与学校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于同年7月到学校任教,属于事业编制人员。
2016年,周寻与校方签订协议,攻读博士学位。
周寻提供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协议第四条显示,学校作为甲方派遣周寻攻读博士学位,学校为其提供学费、住宿费,支付的工资待遇为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和奖学金。
前述协议提到,乙方毕业后必须按时回甲方报到,最低服务年限为八年,若乙方毕业后不回甲方工作等,在征得甲方同意后,须向甲方交回学习期间甲方支付的如下费用:按第四条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种福利补贴;一、二项之费用壹倍的违约金。
该协议盖有公章和协议双方签名,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
周寻称,2019年9月,在读博即将毕业之际,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被拒,2020年12月,她再次向校方提出辞职,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其离职,同时于2021年2月开始停止为申请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此后,周寻多次要求学校办理档案和关系的转出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均被拒。
周寻称,虽然后来学校同意她离职,但迟迟不转出档案和关系,造成她无法就业,失去经济来源。
2021年11月30日,校方出具给记者的书面回复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以及《河南科技大学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郭春娜应退回学校学费、住宿费、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各种福利补贴、奖学金396321元及一倍的违约金396321元,两项合计共计792642元。本着人文关怀,学校只要求其退回(不含任何违约金)396321元。2021年1月,学校同意周寻结清费用后可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但周寻拒绝退回有关费用,并申请了仲裁要求转出档案和关系。
7月22日,周寻向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书
9月16日,仲裁委裁决如下:该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周寻称,学校未执行该裁决,并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周寻提供的盖有学校公章的《民事起诉状》也显示,9月29日,学校请求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撤销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前述裁决书,判决驳回被告请求。该《民事起诉状》称,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裁决书完全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但却没有考虑被告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这显然是一个背离法律、显然不公平的裁决。前述文件盖有学校公章。
学校方面向记者表示,该校依法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裁决。至此,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书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起诉状
校方索赔79万元,当事教师:两码事,扣押个人档案违法违规
学校要求周寻先赔偿再“放人”。而周寻认为,赔偿和“放人”是两码事。学校已经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并以辞职为由中断了她的五险一金和工资,没有理由再扣押她个人档案。
“关于赔偿的案件,法律判定赔多少我都会接受。关于不给我转档案的案件,我们已经于2021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再扣押我的个人档案是违法违规行为。”她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9月29日,学校方面向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周寻向学校交回相关费用。申请书称:“被申请人违约离开申请人的目的完全实现,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却至今未履行。”
学校方面向记者表示,周寻于2019年7月博士毕业后,没有履行协议返校报到,而是在未告知学校和未经过学校审批情况下,擅自联系并进入某校博士后流动站,属于严重的违约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双方签订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有明确约定,鉴于周寻先擅自违约,后拒绝退还相关费用,所以学校向仲裁委请求周寻支付全部费用及一倍违约金,两项合计792642元。
就此,目前,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做出裁决。
此外,周寻称,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是她自行垫付,工资等费用由学校发放。不过,学校方面称,11月19日,洛龙区法院庭审时,面对学校提供的向周寻支付学费、住宿费、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各种福利补贴、奖学金的会计资料以及有银行盖章的转款凭证,周寻拒不承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否认其银行卡上收到学校向其支付学费住宿费的事实。
专家:高校教师离职纠纷并非孤例,高校资源配置不均是原因之一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记者,前述情况并非孤例。
“人往高处走是自然的趋势。”储朝晖说,在该事件中,学校设置较高的赔偿额度,应该是想阻止人才外流。
记者此前也报道过多起类似案例。2020年8月,忻州师范学院(简称忻州师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青提离职被索赔42万,忻州师院新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强调,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及《晋升职称协议书》。
记者2020年9月报道,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胡宁反映,他在博士服务期满后提出离职时,被南昌工程学院索赔违约金43.8946万元人民币,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博士服务期满了没有违约,但评上教授的5年服务期还没满,算违约。
针对周寻的情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向记者分析,学校拒不办理档案迁移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于法无据,但学校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另行起诉主张该名教师的违约责任。
邢鑫表示,本案属于劳动纠纷,但实际上又分属劳动纠纷中不同的问题。首先,关于教师培训费用及服务期的约定问题,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邢鑫称,该名教师与学校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开始,学校有权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或者支付等额违约金,具体金额据需根据实际产生费用计算。
其次是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邢鑫分析,该名教师从学校辞职,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解除,该名教师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申请后,满三十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便宣告解除,单位(及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这是学校的法定义务。
为何类似纠纷层出不穷?储朝晖认为,深层次原因是管理体制以及区域间学校发展的不平衡。这种状况并非是一个教师或是一个学校造成的,而是关乎整体均衡的问题。所以该问题造成的后果,也不应由某个教师或学校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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