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娜生前照片
今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27岁的游客苏娜和男友王宇在车祸中不幸遇难。
事发后,肇事司机何某东当场逃逸,直至次日凌晨被警方抓获。后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东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3.05mg/100ml,属醉酒驾车并超速行驶,承担事故全责。
9月22日,何某东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8日,克什克腾旗法院一审判处何某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赔偿苏娜和王宇家属共计159万余元。克什克腾旗法院认为,何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存在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理。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关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娜家属告诉记者,事发至今,他们从未收到来自何某东及其家属的任何道歉和赔偿,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和量刑他们均不能认同,已就民事部分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就刑事部分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该案一审判决
援鄂医护被撞身亡,司机醉驾逃逸获刑五年半
7月26日晚间,正在内蒙古旅游的苏娜和男友王宇前往当地一家超市购物,出门后两人过马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小客车撞倒在地。车祸发生后,肇事司机何某东逃离了现场,在路旁摆摊的商贩见状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不幸的是,在120到来前,王宇已经身亡,苏娜也在送医后不治身亡。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二人均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器脏破裂出血死亡。
7月27日零点时分,警方在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阅兵村将何某东抓获,现场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他体内的酒精含量严重超出指标。两日后,赤峰医院附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称,经鉴定,事发时何某东的体内乙醇含量达153.0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调取监控视频、询问目击证人等一系列工作后认定,何某东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2021年7月26日20时许,何某东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山军马场招待所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宇、苏娜发生碰撞,造成王宇当场死亡、苏娜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注意道路内交通环境,未及时发现过马路的行人,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严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两名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宇和苏娜亲属告诉记者,王宇和苏娜都是家中唯一的孩子,两人交往一年有余,原计划今年春节后结婚。苏娜今年27岁,2018年从大连医科大学毕业后进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成为一名护士。2020年初,武汉疫情爆发,苏娜跟随辽宁大连医疗队驰援武汉,在雷神山医院参与抗疫工作,多次受到表彰和嘉奖。两人的骤然离世,给家中亲人造成沉重的打击。
9月22日,何某东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王宇和苏娜的亲属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索赔款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和误工费等。
11月8日,克什克腾旗法院一审判决,判处何某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赔偿苏娜和王宇家属共计159万余元。此外,法院还判决承担涉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9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克什克腾旗认为,被告人何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何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苏娜援鄂抗疫时身穿防护服
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肇事方至今未道歉
一审判决下达后,苏娜的家属对刑事判决的量刑和民事赔偿部分的金额均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并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和误工费等5项,但未支持被扶养人(即苏娜父母)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项目。
克什克腾旗法院对此的解释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然而苏娜的父母均未年满60周岁,且无证据证明他们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此外,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也不予支持。
苏娜和王宇的家属告诉记者,事发至今,他们从未收到来自何某东家属的任何道歉和赔偿,“最痛的心情是用语言和文字无法表达的,我们挚爱的两个孩子再也不会回来了,他们才27岁。”记者了解到,何某东现年52岁,系克什克腾旗某旅游公司职工。
苏娜父母认为,何某东的逃逸行为与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应属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记者了解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使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前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相较于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但是,在办案实践中,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
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苏娜当即被送往医院,但仍伤重不治。赵良善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其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苏娜家属称,何某东及其家属在事后没有主动道歉和赔偿,双方并未达成谅解,何某东除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此外再无从轻情节,目前的量刑畸轻,希望检方能提起抗诉。
(文中苏娜、王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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