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官网17日发布消息,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拟修改规定 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本次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证监会拟修改互联互通有关规定 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
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深交所拟修改规定 明确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深交所拟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此次修订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前款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实施办法》自施行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
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后增加“内地投资者”的释义,作为第(八)项,“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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