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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发布一批人事任免事项
2021-12-25 07:44:00 稿源: 北仑发布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喻晋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屠斌斌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决定免去:

  杨再达的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胡颖琛的宁波市北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穆大平为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谢志伟的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曙辉为宁波市北仑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张幸蕾的宁波市北仑区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陈广秀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  波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丁澍淼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彭晓晓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邱小波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殷东伟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沈永力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柴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宋建侠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柴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徐冰泽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毛  蔚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王  群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李东阳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林春凤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宛敏强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吕  宁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成勇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广秀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职务;

  张  萍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孟雪丛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彭晓晓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小港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丁澍淼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柴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邱小波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殷东伟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沈永力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大榭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宋建侠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徐冰泽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吕益军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倪联辉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章国田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俞振德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章国田请求辞去宁波市北仑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章国田同志辞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本决定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吕益军代理宁波市北仑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吕益军代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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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发布一批人事任免事项

稿源: 北仑发布 2021-12-25 07:44:00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喻晋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屠斌斌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决定免去:

  杨再达的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胡颖琛的宁波市北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穆大平为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谢志伟的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曙辉为宁波市北仑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张幸蕾的宁波市北仑区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陈广秀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  波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丁澍淼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彭晓晓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邱小波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殷东伟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沈永力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柴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宋建侠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柴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徐冰泽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毛  蔚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王  群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李东阳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林春凤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宛敏强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吕  宁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成勇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广秀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职务;

  张  萍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孟雪丛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彭晓晓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小港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丁澍淼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柴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邱小波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殷东伟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沈永力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大榭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宋建侠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徐冰泽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吕益军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倪联辉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章国田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俞振德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章国田请求辞去宁波市北仑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章国田同志辞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本决定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吕益军代理宁波市北仑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吕益军代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编辑: 陈晓怡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