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舆论争议。
文章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事实上,这已不是该文首次出现在互联网平台。澎湃新闻查询发现,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最近也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该文章,后又删除。
夫妻一方眼看着对方出轨,却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上诉文章的观点引发争议。
对此,资深婚姻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信金国曾发文予以驳斥。
2021年10月,信金国在其微博发文称,“最近看到一篇普法文章,标题为《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如果按照该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信金国称,“作者虽然搬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上述内容完全不符合该规定的真实含义。‘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好比车牌摇号,‘是否有资格参与摇号’与‘能否摇到号’之间还有一段相当漫长的距离。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对于起诉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记者 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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