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路段
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郑金悦 文/图
男子骑电动车撞到路边石墩,还把自己摔得不轻,于是一怒之下把市政设施中心告上了法庭。今天,高新区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林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经世纪大道口西侧桥,下桥时突然注意到桥面与机动车道之间的高低落差较大,遂往中间的缓坡处开。因当天下雨路面湿滑,林某一时没稳住方向盘,还没来得及刹车就撞上了旁边的桥墩,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后经鉴定,事故造成林某九级伤残。
林某认为,市政设施中心未尽到管理责任,未保持路面平整、设置警告标识或安防措施,导致自己受伤,要求赔偿各类损失30余万元。
宁波市市政设施中心认为,他们只是桥梁的日常养护单位,桥面上的交通警示标识应由交警部门设立。且事发桥面原设计为人行步道,放置石墩是为了防止机动车驶入,石墩之间的预留间距也很充足,此次事故是林某自己超速驾驶、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造成。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两个石墩高约40厘米,间距约168厘米,表面贴有反光条。桥面与路面的连接处部分为缓坡,部分有垂直落差。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事发地的两个石墩所设位置通行视线良好,石墩的间距、外观条件足够引起驾驶人的注意,保障非机动车正常通过。
现市政中心已对涉案道路进行了改造,将垂直落差部分改为缓坡,并移除了石墩。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林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依法应当准备下车推行,但结合现场监控和原告自述来看,林某当时并未减速、下车。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发生并无过错,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桥面与道路路面连接处有垂直落差,市政设施中心应就其中的安全隐患合理提醒、警示对路人,但本案被告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林某为了避开垂直落差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被告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林某在行驶至涉案地时未提前减速、准备下车,自身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宁波市市政设施中心赔偿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类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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