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连续10年去湘西支教”而走红的海归女硕士龙晶睛吗?
图片来源:长沙发布
最近,根据举报,长沙市民政局对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涉嫌违规公开募捐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民罚决字〔20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正是龙晶睛。
违规募捐的“最美支教”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应认定为公开募捐行为,而当事人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在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后,长沙民政局已于9月27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募捐活动,其收款二维码已于9月29日停止使用。
长沙市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将违法募集财产11845.4元退还捐赠人,向当事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网红打卡式的持续作秀”
龙晶睛自称16岁时出国读书,硕士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其支教经历开始于2011年暑假,当时她前往湘西好友村支教,萌生了号召更多人关注山区教育的想法。
龙晶睛称,2011年后,她每年利用暑假回国支教,在美国组织了“一美元爱心计划”为山区孩子募捐,还为此在硕士阶段攻读社会工作学,其和团队组织的慈善活动得到了国内外近千名学生的支持,并于2018年成立了自己的慈善组织。
相关报道称,10年间,龙晶睛的“支教足迹遍布湖南、江西、贵州、陕西等地24所偏远山区学校,前后帮助过2000多名山区孩子”。
有博主发文质疑称,龙晶睛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支教日记有“违和感”,看完视频“不知道她在支教期间干了些什么,也不知道小朋友们到底学到了什么,只记得她武装到牙齿和头发丝的美丽形象”,质疑其“十年支教”的经历是“网红打卡式的持续作秀”。
处罚决定书全文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9月24日,本机关收到公民实名举报,称当事人存在非法公开募捐等问题。9月27日至12月13日,通过实地检查、约谈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联系捐赠人等方式,本机关对当事人违规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
2021年12月8日,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延长办理期限30日,并于12月9日告知当事人。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民罚先告〔2021〕第17号),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二、案件事实
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在本机关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龙晶睛,注册资金3万元,住所地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广场独栋2楼214室,业务范围为开展助学帮扶、贫困学生救助及相关公益活动。
2019年初,因机构管理和业务活动需要,当事人开设收款二维码,绑定中心基本存款账户,在其官网、服务项目等官方平台和多个项目渠道中公开并使用。
2021年9月29日,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关闭二维码收款功能。
1、经审计,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通过收款二维码转入基本户款项合计187982.71元(已扣除平台手续费),其中捐赠收款40469.46元、支教旅行(短期助学)项目收款145544.19 元、乡村笔记合作推广费等其他收款1969.06元。
2、中心财务管理总体规范,未发现有分配获利、关联交易等明显违规行为。
3、因收款二维码在当事人官网、壹讲坛等其他筹款渠道中均有使用,审计机构无法区分捐赠收款40469.46元中通过官网公布二维码公开募集金额和其他渠道收取金额。
11月12日至12月12日,当事人提供补充书面材料,举证40469.46元中有33122.3元不属于公开募捐款项,1697.03元已退还捐赠人。
经核实,审计无法区分的捐赠收款40469.46元中,有23938.55元系捐赠人分别通过朋友关系、私人途径、前期参加支教项目等方式获取当事人捐赠信息。为了转账便利,捐赠人采取了二维码付款方式,不属于公开募捐所取得捐赠。剩余16530.91元认定为当事人通过二维码公开募捐形式所获捐赠。另有1696.01元已经退还捐赠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当事人再次提供补充书面材料,证明2989.5元不属于公开募捐所得。经核实,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报告》(湘谊专审字〔2021〕第0065号)、谈话笔录、捐赠协议、捐赠说明、电话录音、付款记录视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退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应认定为公开募捐行为,且当事人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在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后,本机关已于9月27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募捐活动,其收款二维码已于9月29日停止使用。
鉴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总体运作比较规范,基本能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助学公益活动,同时,当事人通过公开募捐形式所获财产数额不大,且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表现。为规范慈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1.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将违法募集财产11845.4元退还捐赠人;
3.向当事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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