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周琼 通讯员臻仁社
此前不久,一则有关竞业限制的消息将创业板龙头企业宁德时代送上热搜榜。随着不少高新技术行业企业的发展,行业人才的紧缺和频繁的人才流动,使得不少高新技术行业的人才“内卷”越来越严重,竞业协议也越来越多出现在企业的劳动合同附件中。
竞业限制,究竟该如何限制,竞业限制违约金,究竟又是谁说了算?
此前不久,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受理了一起关于竞业限制的案件。
2019年1月1日,邵先生和镇海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技术工程师兼销售,除了对于日常工作范围的约定,这份劳动合同中还特意做出了这样的约定,邵先生对于公司的各类商业秘密均有保密义务,且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项目,如违反该约定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
入职2年多后的2021年3月8日,邵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8月,公司有关负责人从相关客户处得知,离开公司后,邵先生出资成立另外一家公司,就职并从事与自己的公司重合的生产经营业务。于是,公司很快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邵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
邵先生的违约行为,究竟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是不是可以企业说了算?在仲裁委内部,这个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最终,仲裁委做出了这样的决定:认定邵先生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应向原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两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至两年期满。
仲裁员告诉记者,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应由双方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二十万元系手写添加并无邵某签字确认,邵某对此约定不予认可。且原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与竞业限制违约金二十万元数额相差悬殊,明显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在确认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时,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务、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损失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因邵先生原公司未提供邵某造成具体经济损失的证据,仲裁委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后,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两万元。
仲裁员提示:近年来,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提起的仲裁案件逐年增加。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适用主体、期限等内容,明确约定补偿标准、支付周期、以及违约金等内容,不应利用其强势地位,向劳动者约定过长的竞业限制期间或畸高的违约金。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履职过程中以及离职后均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及忠实义务,严格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防出现违约风险。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及时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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