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解读
市司法局
2022年1月1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2022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予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必要性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1月和2019年10月分别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该《办法》对保障本市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社会救助形势任务发生了新变化,一是在推动共同富裕大背景下,需要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二是中办、国办及民政部相继出台文件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基本民生的保障作用,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我市亟须对现行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了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确了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统一标准,各区(县、市)不再实行差别政策,全市低保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二是扩大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范围。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范围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扩展至2倍以下且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宁波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的相关要求用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迈出“法助共富”行动的坚实一步。三是简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复核流程。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复核时间从每三个月一次延长至每半年一次。同时针对新冠疫情等特殊情形下复核工作的实际困难,增加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使受保障对象获得保障更为便利,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四是修改了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条款。《办法》部分条款表述与《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不一致,因此作了相应的修改,如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为“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将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熟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使条文表述更加科学。五是适应了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的需求。增加了“医疗保障部门”的职责,同时对相关机构的名称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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