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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旅游出行遇上疫情怎么办 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2022-03-14 06:59: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疫情期间,医务人员检查车内人员体温(资料照片) (唐严摄)

编者按近来,全国仍有一些地方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受此影响,许多旅游行程被取消或变更,涉疫退团退费、行程变更等旅游投诉纠纷屡见不鲜。到达旅游目的地,却突遇景区临时关闭,于是与旅行社协商提前终止合同。这样的情况适用于不可抗力吗?旅行社需要把相关费用退给消费者吗?为此特邀律师予以解析。

朱某与某旅行社发生涉疫旅游纠纷

2021年7月,游客朱某及家人共3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西安五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团费共计1.2万余元,行程日期为7月30日至8月3日。

2021年7月30日航班于12:20从宁波起飞,飞机抵达西安后,得知西安官方于当日12:00发布公告,因有重庆的新冠肺炎患者近期到过西安市的多个主要景区游览,所以包括兵马俑在内的多数西安市景区临时关闭,而这些临时关闭的景区也涉及朱某行程安排中的大部分景点。突遇上述情况,朱某一家考虑到安全问题以及无法参观多数主要景区,继续行程的意义大打折扣,于是与旅行社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此后双方就终止行程、解除旅游合同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朱某自费购买全票于7月31日返回宁波,机票费用3人共计6300元(两大人一小孩)。后航空公司于8月3日出台涉西安进出港航班的免费退票办法,故上述朱某与家人行程涉及的原西安返回宁波的机票费用得以全额退回旅行社。朱某得知后,要求旅行社退还返程机票价款。旅行社则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后期机票退费与整个行程无关,需要朱某自行承担全额返程机票费用。

律师认为,未实际发生费用应退还游客

律师对本案作了分析,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疫情影响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二是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团费应如何处理,额外增加的回程费用应由谁承担?

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中游客行程中解除合同,其原因属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7月30日12:00,西安官方已发布公告,关闭景区已经严重影响到旅游行程。出发航班于当日12:20起飞,因飞行安全关系,旅行社和游客都无法及时获知相关信息。因此,上述原因引发的停团已成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达到“不可抗力”程度,故游客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行程,系依法解除旅游合同。第二,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由游客主张依法解除后,涉及的已支付的团费中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是景区门票、原定返程交通费、后续住宿、餐饮等费用。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实际情况,应当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退回给游客。本案中游客已自愿承担额外的返程机票费用,且原返程机票费用已实际由航空公司全额退回,应属于未实际产生,因此原返程机票费用的退回金额应作为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游客。

就如何处理突发情况,律师提出建议

从2020年初至今,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已转入常态化,尽管各地仍会有反复、偶发的疫情发生,但国内旅游市场显然也有相关适应和保障的举措,各旅行社在经营中也往往会在行程计划中,尽可能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避开中高风险地区,做好防疫措施等。但游客确实不可避免地遇到疫情突发、偶发等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对此,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一、听到有关疫情的信息,并不代表情况已经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民法典》确定的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如果客观上偶发疫情的情况或程度尚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游客当然也有权利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决定解除旅游合同,但需要承担已经实际发生且无法退回的费用。

二、如确实因疫情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建议游客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尝试就旅游合同达成一致的变更意见,也就是说,游客可以尝试选择对出游日期、旅游行程(避开疫情发生的地区)等进行合理可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游客与旅行社双方适当减损,也便于双方协调处理因此产生的争议。因为行程变更而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如发生费用减少,则应由旅行社退给游客。

三、作为游客,无论是解除还是变更旅游合同,都应当尽可能及时地做出决定,以便于旅行社及时取消或调整预定的酒店、交通、餐饮、景区门票等,否则旅行社客观上为行程安排需要已实际支出、无法退回的费用,则应该由游客来承担。

四、旅游合同无论变更或解除,都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签署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以便于双方遵循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减少误解或歧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本文作者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文/杨静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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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旅游出行遇上疫情怎么办 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2-03-14 06:59:00

疫情期间,医务人员检查车内人员体温(资料照片) (唐严摄)

编者按近来,全国仍有一些地方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受此影响,许多旅游行程被取消或变更,涉疫退团退费、行程变更等旅游投诉纠纷屡见不鲜。到达旅游目的地,却突遇景区临时关闭,于是与旅行社协商提前终止合同。这样的情况适用于不可抗力吗?旅行社需要把相关费用退给消费者吗?为此特邀律师予以解析。

朱某与某旅行社发生涉疫旅游纠纷

2021年7月,游客朱某及家人共3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西安五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团费共计1.2万余元,行程日期为7月30日至8月3日。

2021年7月30日航班于12:20从宁波起飞,飞机抵达西安后,得知西安官方于当日12:00发布公告,因有重庆的新冠肺炎患者近期到过西安市的多个主要景区游览,所以包括兵马俑在内的多数西安市景区临时关闭,而这些临时关闭的景区也涉及朱某行程安排中的大部分景点。突遇上述情况,朱某一家考虑到安全问题以及无法参观多数主要景区,继续行程的意义大打折扣,于是与旅行社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此后双方就终止行程、解除旅游合同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朱某自费购买全票于7月31日返回宁波,机票费用3人共计6300元(两大人一小孩)。后航空公司于8月3日出台涉西安进出港航班的免费退票办法,故上述朱某与家人行程涉及的原西安返回宁波的机票费用得以全额退回旅行社。朱某得知后,要求旅行社退还返程机票价款。旅行社则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后期机票退费与整个行程无关,需要朱某自行承担全额返程机票费用。

律师认为,未实际发生费用应退还游客

律师对本案作了分析,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疫情影响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二是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团费应如何处理,额外增加的回程费用应由谁承担?

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中游客行程中解除合同,其原因属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7月30日12:00,西安官方已发布公告,关闭景区已经严重影响到旅游行程。出发航班于当日12:20起飞,因飞行安全关系,旅行社和游客都无法及时获知相关信息。因此,上述原因引发的停团已成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达到“不可抗力”程度,故游客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行程,系依法解除旅游合同。第二,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由游客主张依法解除后,涉及的已支付的团费中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是景区门票、原定返程交通费、后续住宿、餐饮等费用。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实际情况,应当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退回给游客。本案中游客已自愿承担额外的返程机票费用,且原返程机票费用已实际由航空公司全额退回,应属于未实际产生,因此原返程机票费用的退回金额应作为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游客。

就如何处理突发情况,律师提出建议

从2020年初至今,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已转入常态化,尽管各地仍会有反复、偶发的疫情发生,但国内旅游市场显然也有相关适应和保障的举措,各旅行社在经营中也往往会在行程计划中,尽可能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避开中高风险地区,做好防疫措施等。但游客确实不可避免地遇到疫情突发、偶发等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对此,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一、听到有关疫情的信息,并不代表情况已经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民法典》确定的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如果客观上偶发疫情的情况或程度尚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游客当然也有权利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决定解除旅游合同,但需要承担已经实际发生且无法退回的费用。

二、如确实因疫情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建议游客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尝试就旅游合同达成一致的变更意见,也就是说,游客可以尝试选择对出游日期、旅游行程(避开疫情发生的地区)等进行合理可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游客与旅行社双方适当减损,也便于双方协调处理因此产生的争议。因为行程变更而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如发生费用减少,则应由旅行社退给游客。

三、作为游客,无论是解除还是变更旅游合同,都应当尽可能及时地做出决定,以便于旅行社及时取消或调整预定的酒店、交通、餐饮、景区门票等,否则旅行社客观上为行程安排需要已实际支出、无法退回的费用,则应该由游客来承担。

四、旅游合同无论变更或解除,都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签署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以便于双方遵循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减少误解或歧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本文作者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文/杨静

编辑: 陈奉凤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