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姚法 文/图
开车走高速公路,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通行费,但却有个别“心思活络”的人,琢磨怎么才能“节约”点路费。今天,余姚法院通报了一起偷逃高速通行费案。
2020年12月24日晚,沪杭甬高速公路牟山收费站,郑某将一张ETC卡交予收费员,但是收费员却查询不到该卡上的信息。郑某主动告知收费员,自己是从金华上的高速。工作人员通过平台核查,未发现该车辆在金华上高速的记录,但发现该车辆曾领取过交通计费卡。见藏不住,郑某只得将手中的交通计费卡交给工作人员。
庭审现场
经核实,郑某车辆是从广东华快土华站上的高速,根本没有去过金华。同时,工作人员发现郑某还有一张交通计费卡存在未缴费的情况,随即报警。
经调查发现,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郑某单独或伙同侯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在高速入口拿交通计费卡、在高速出口处谎称没有拿取交通计费卡并编造就近高速入口等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8次,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上,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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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